
解除枷锁的刑徒。 唐 李商隐 《哭虔州杨侍郎虞卿》诗:“如何大丞相,翻作弛刑徒。”《资治通鉴·汉光武建武二十六年》“今中郎将弛刑五十人” 元 胡三省 注:“弛刑者,弛刑徒也。《説文》‘弓解曰弛’,此谓解其罪而输作者。”
“弛刑徒”是古代中国法律术语,指被赦免或减轻刑罚的犯人。该词由“弛”“刑”“徒”三字构成:“弛”意为放松、解除,“刑”指刑罚,“徒”即服劳役者。其核心含义为“解除刑罚的服役者”,常见于汉代至唐代文献记录。
从历史制度角度看,弛刑徒的出现与古代赦宥制度密切相关。据《汉书·宣帝纪》记载,汉宣帝曾下诏“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弛刑徒各减罪一等”,说明弛刑徒多因帝王恩赦或特殊政策得以减刑。《后汉书·光武帝纪》中亦有“弛刑徒还复为民”的表述,印证其身份转换特点。
在实际应用中,弛刑徒常被编入军队戍边或参与国家工程。如《居延汉简》所载边塞文书显示,弛刑徒需佩戴象征身份的木制“钳釱”(刑具),但实际劳役强度较普通刑徒有所减轻。唐代《唐律疏议》则明确规定“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若加役流者,三年役满即放”,其中“放”即弛刑的具体体现。
该词汇在现代汉语中已退出日常使用范畴,但在研究古代法律制度、刑罚演变及社会结构时仍具重要学术价值。《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被解除枷锁的刑徒”,《中国历史大辞典》则强调其“保留自由民身份但需服指定劳役”的特殊性。
“弛刑徒”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被解除枷锁等刑具但仍需服劳役或兵役的刑徒。其核心含义及背景如下:
“弛”意为解除、减轻,“刑徒”指因犯罪服刑的犯人。弛刑徒即解除枷锁等刑具的犯人,但仍需承担劳役或兵役义务。例如汉代文献记载:“弛刑者,弛刑徒也……解其罪而输作者”(《资治通鉴》注)。
唐代李商隐诗云:“如何大丞相,翻作弛刑徒”,侧面反映弛刑徒的社会认知;《汉书》记载汉宣帝发弛刑徒平叛,体现其军事用途。
类别 | 普通刑徒 | 弛刑徒 |
---|---|---|
刑具 | 戴枷锁、赭衣 | 解除刑具 |
行动自由 | 严格监管 | 相对自由,可散役 |
职责 | 固定劳役 | 劳役或兵役 |
社会地位 | 底层 | 略高,常见于特殊征发 |
弛刑徒是古代统治者平衡刑罚与劳动力需求的特殊制度,既体现法律宽宥,也反映对人力资源的灵活运用。更多细节可参考《汉书》《资治通鉴》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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