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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刑的意思、笞刑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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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刑的解释

古代的一种刑罚。用荆条或竹板敲打臀、腿或背。《新唐书·刑法志》:“至 隋 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 鲁迅 《坟·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 民国 的法律是没有笞刑的,倘有人以为肉刑好,则这人犯罪时就特别打屁股。”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笞刑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指以竹板、荆条等器具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刑罚,属身体刑的范畴。其核心含义是通过施加肉体痛苦惩戒轻微犯罪或过失行为。

一、字源与词义解析

“笞”字从竹(⺮)从台,本义为竹制刑具。《说文解字》释:“笞,击也”,《汉语大词典》明确其作为法律术语指“用竹板、荆条抽打脊背或臀腿的刑罚”。该刑起源于先秦,秦汉时正式纳入刑律体系,隋唐后成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最轻的等级。

二、刑制特征与执行规范

  1. 刑具规制

    唐代《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笞杖需削去竹节,长三尺五寸(约1.1米),大头径二分(约0.6厘米),小头径一分半。清代改用竹板,长五尺五寸(约1.7米),大头宽二寸(约6.4厘米)。

  2. 量刑等级

    隋唐分五等:笞十至五十;明清沿袭但改为十至五十,每十下为一等。行刑部位历代不同,汉朝责背,唐宋改臀腿,清代规定臀腿分受。

三、历史演变与废除

笞刑作为正刑沿用至清末。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指出笞刑“未能收弼教之益”,光绪帝准奏废除。1910年《大清新刑律》正式删除笞杖刑,标志其法律地位的终结。

四、现代法律关联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将“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的惩罚”定义为酷刑。我国1998年签署该公约,现行《刑法》明确禁止肉刑,笞刑作为历史概念仅存于法制史研究范畴。


文献依据

网络扩展解释

笞刑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基本特征

笞刑是以竹板、荆条或藤条击打犯人身体(臀、腿、背等部位)的体罚方式,属于古代"五刑"中最轻的刑罚。主要针对轻微犯罪或作为减刑替代措施,具有警示与惩戒的双重作用。

二、历史演变

  1. 起源:始于战国时期,秦代已有"笞十""笞五十"的明文规定。
  2. 汉朝改革:汉景帝颁布《棰律》,规定刑具规格(竹板长五尺,根部厚一寸,末端薄半寸),限定击打臀部且中途不得换人。
  3. 隋唐定型:正式列为五刑之首,唐代分五等(十至五十下),与杖刑形成轻重衔接的刑罚体系。

三、执行特点

四、社会影响

虽为轻刑但实际残酷,竹板击打裸露皮肤常致皮开肉绽,若处理不当易感染致死。汉景帝改革后死亡率下降,但晋代出现击打后颈等变相酷刑。

五、现代延续

新加坡等前英国殖民地仍保留鞭刑(可视为笞刑演变),但严格限定适用罪名和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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