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的一種刑罰。用荊條或竹闆敲打臀、腿或背。《新唐書·刑法志》:“至 隋 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 魯迅 《墳·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 民國 的法律是沒有笞刑的,倘有人以為肉刑好,則這人犯罪時就特别打屁股。”
笞刑是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笞刑是以竹闆、荊條或藤條擊打犯人身體(臀、腿、背等部位)的體罰方式,屬于古代"五刑"中最輕的刑罰。主要針對輕微犯罪或作為減刑替代措施,具有警示與懲戒的雙重作用。
雖為輕刑但實際殘酷,竹闆擊打裸露皮膚常緻皮開肉綻,若處理不當易感染緻死。漢景帝改革後死亡率下降,但晉代出現擊打後頸等變相酷刑。
新加坡等前英國殖民地仍保留鞭刑(可視為笞刑演變),但嚴格限定適用罪名和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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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刑》是一個漢字詞語,它指的是古代一種施行刑罰的方式,即用棍子或者鞭子對犯人進行體罰、鞭打。
《笞刑》由兩個部首組成,分别是「⺮(竹)」和「刂(刀)」。其中,「⺮(竹)」是右邊的部首,位于「刂(刀)」的上方。
這個詞語的總共有9個筆畫,分别是:豎、點、點、點、點、橫、橫、豎、橫。
《笞刑》一詞的來源非常古老,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在過去,用笞刑作為一種刑罰手段,是為了給罪犯以體力上的痛苦和懲罰。
《笞刑》的繁體字寫作「笞刑」,沒有任何變化。
《笞刑》在古代有時候會以更古老的字形形式出現,例如、「笞」的古代寫法是「硍」,而「刑」的古代寫法是「形」。
1. 古代社會常用笞刑作為一種懲罰手段。
2. 對于嚴重違法犯罪的罪犯,法治國家一般不再使用笞刑這種淩辱性的刑罰。
相關的詞語組合包括:
笞刑的近義詞包括:
笞刑的反義詞是「寬大」,即寬容、寬縱,指的是對罪犯的寬容處理,不采取嚴厲的刑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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