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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刑的意思、笞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笞刑的解釋

古代的一種刑罰。用荊條或竹闆敲打臀、腿或背。《新唐書·刑法志》:“至 隋 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 魯迅 《墳·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 民國 的法律是沒有笞刑的,倘有人以為肉刑好,則這人犯罪時就特别打屁股。”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笞刑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指以竹闆、荊條等器具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刑罰,屬身體刑的範疇。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施加肉體痛苦懲戒輕微犯罪或過失行為。

一、字源與詞義解析

“笞”字從竹(⺮)從台,本義為竹制刑具。《說文解字》釋:“笞,擊也”,《漢語大詞典》明确其作為法律術語指“用竹闆、荊條抽打脊背或臀腿的刑罰”。該刑起源于先秦,秦漢時正式納入刑律體系,隋唐後成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最輕的等級。

二、刑制特征與執行規範

  1. 刑具規制

    唐代《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笞杖需削去竹節,長三尺五寸(約1.1米),大頭徑二分(約0.6厘米),小頭徑一分半。清代改用竹闆,長五尺五寸(約1.7米),大頭寬二寸(約6.4厘米)。

  2. 量刑等級

    隋唐分五等:笞十至五十;明清沿襲但改為十至五十,每十下為一等。行刑部位曆代不同,漢朝責背,唐宋改臀腿,清代規定臀腿分受。

三、曆史演變與廢除

笞刑作為正刑沿用至清末。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指出笞刑“未能收弼教之益”,光緒帝準奏廢除。1910年《大清新刑律》正式删除笞杖刑,标志其法律地位的終結。

四、現代法律關聯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1984年)将“使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的懲罰”定義為酷刑。我國1998年籤署該公約,現行《刑法》明确禁止肉刑,笞刑作為曆史概念僅存于法制史研究範疇。


文獻依據

網絡擴展解釋

笞刑是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基本特征

笞刑是以竹闆、荊條或藤條擊打犯人身體(臀、腿、背等部位)的體罰方式,屬于古代"五刑"中最輕的刑罰。主要針對輕微犯罪或作為減刑替代措施,具有警示與懲戒的雙重作用。

二、曆史演變

  1. 起源:始于戰國時期,秦代已有"笞十""笞五十"的明文規定。
  2. 漢朝改革:漢景帝頒布《棰律》,規定刑具規格(竹闆長五尺,根部厚一寸,末端薄半寸),限定擊打臀部且中途不得換人。
  3. 隋唐定型:正式列為五刑之首,唐代分五等(十至五十下),與杖刑形成輕重銜接的刑罰體系。

三、執行特點

四、社會影響

雖為輕刑但實際殘酷,竹闆擊打裸露皮膚常緻皮開肉綻,若處理不當易感染緻死。漢景帝改革後死亡率下降,但晉代出現擊打後頸等變相酷刑。

五、現代延續

新加坡等前英國殖民地仍保留鞭刑(可視為笞刑演變),但嚴格限定適用罪名和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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