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的一種刑罰。用荊條或竹闆敲打臀、腿或背。《新唐書·刑法志》:“至 隋 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 魯迅 《墳·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 民國 的法律是沒有笞刑的,倘有人以為肉刑好,則這人犯罪時就特别打屁股。”
笞刑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指以竹闆、荊條等器具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刑罰,屬身體刑的範疇。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施加肉體痛苦懲戒輕微犯罪或過失行為。
“笞”字從竹(⺮)從台,本義為竹制刑具。《說文解字》釋:“笞,擊也”,《漢語大詞典》明确其作為法律術語指“用竹闆、荊條抽打脊背或臀腿的刑罰”。該刑起源于先秦,秦漢時正式納入刑律體系,隋唐後成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最輕的等級。
刑具規制
唐代《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笞杖需削去竹節,長三尺五寸(約1.1米),大頭徑二分(約0.6厘米),小頭徑一分半。清代改用竹闆,長五尺五寸(約1.7米),大頭寬二寸(約6.4厘米)。
量刑等級
隋唐分五等:笞十至五十;明清沿襲但改為十至五十,每十下為一等。行刑部位曆代不同,漢朝責背,唐宋改臀腿,清代規定臀腿分受。
笞刑作為正刑沿用至清末。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指出笞刑“未能收弼教之益”,光緒帝準奏廢除。1910年《大清新刑律》正式删除笞杖刑,标志其法律地位的終結。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1984年)将“使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的懲罰”定義為酷刑。我國1998年籤署該公約,現行《刑法》明确禁止肉刑,笞刑作為曆史概念僅存于法制史研究範疇。
文獻依據
笞刑是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笞刑是以竹闆、荊條或藤條擊打犯人身體(臀、腿、背等部位)的體罰方式,屬于古代"五刑"中最輕的刑罰。主要針對輕微犯罪或作為減刑替代措施,具有警示與懲戒的雙重作用。
雖為輕刑但實際殘酷,竹闆擊打裸露皮膚常緻皮開肉綻,若處理不當易感染緻死。漢景帝改革後死亡率下降,但晉代出現擊打後頸等變相酷刑。
新加坡等前英國殖民地仍保留鞭刑(可視為笞刑演變),但嚴格限定適用罪名和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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