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指执掌一方军政职权之官。 明 清 时指地方政府长官,如巡抚、都御史等。 明 余继登 《典故纪闻》卷十三:“旧制,天下朝覲官至者,方面官随品级序於京官之次。”《明史·冯师孔传》:“﹝ 崇禎 十六年﹞举天下贤能方面官, 郑三俊 荐 师孔 。”参阅 明 王琼 《双溪杂记》。参见“ 方面 ”。
“方面官”是古代中国官制中的特定称谓,其含义和职责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演变。以下是综合多个文献来源的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方面官指执掌一方军政职权的官员,通常具有地方或区域管辖权,代表中央行使管理职能。其核心特征是“总揽一方事务”,涵盖行政、军事等综合职权。
历史时期与职权范围
别称与职级
方面官在民间或官方文书中也被称为“方面大员”,例如道台、知府等地方高级官员亦属此类。
文献依据
明代《典故纪闻》提到“方面官随品级序于京官之次”,《明史·冯师孔传》中记载了举荐方面官的实例,印证其作为地方要职的地位。
方面官是中央集权下地方治理的关键角色,职权兼具行政与军事,尤其在明清两代成为地方权力结构的核心。如需更深入的历史案例,可参考《明史》或《双溪杂记》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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