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5年根据************共和国国务院批准颁发,由*********长授予中国人民*********在抗日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奖章。不分级,授予当时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6*产6*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两年以上或虽不满两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及其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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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自由奖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设立的国家级军事荣誉,主要授予在抗日战争期间(1937年9月2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武装力量,并在作战、指挥或后勤保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该奖章旨在表彰为争取国家独立与民族自由而奋斗的功勋人士,其名称中的“独立”强调国家主权的完整,“自由”则体现人民摆脱压迫、实现解放的核心价值。
从历史背景看,该奖章与同期颁发的“八一奖章”“解放奖章”共同构成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三大军事荣誉体系。其授予对象包括八路军、新四军、华南抗日游击队等武装力量的成员,需满足连续参加革命工作满2年或累计满3年的条件,伤残军人可放宽至1年。奖章设计采用银质镀金工艺,主体图案为红星照耀下的延安宝塔山,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独立自由奖章代表国家意志对历史贡献的权威认定。其颁发依据可追溯至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相关标准收录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等文献。目前该奖章实物及历史档案由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等机构保存并公开展示。
独立自由奖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设立的国家级军事荣誉,专门授予在抗日战争中作出贡献的军人。以下是详细解释:
设立背景与时间
根据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由毛泽东主席签署颁发。该奖章旨在表彰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与抗日战争的有功人员。
授予对象
主要授予当时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两年以上的排级以下人员,以及参军未满两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者。例如,普通士兵、基层指挥员等均在此列。
等级区分
独立自由勋章分为三级(授予旅级以上高级军官),而独立自由奖章无等级划分,专门授予中下级官兵。两者共同构成抗日战争荣誉体系。
历史意义
该奖章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系统化颁发的军事荣誉之一,体现了国家对抗日将士贡献的认可。其名称中的“独立自由”直接呼应抗日战争争取民族独立与解放的目标。
注意:部分网络资料(如)误将其解释为“比喻个人成就的成语”,此为错误表述。该奖章是真实存在的历史军事荣誉,非比喻性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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