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读判决书。《周礼·秋官·小司寇》“读书则用灋”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 贾公彦 疏:“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
读鞫是古代法律术语,指案件审理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的行为。该词最早见于《周礼》,指官吏在判决后公开宣读案卷内容及刑罚决定,以示司法公正性。其核心含义包含两方面:一是对审判结果的公示,二是通过正式宣读程序强化法律效力。
从构词角度分析,“鞫”原指审讯环节的详细记录,《说文解字》释为“穷理罪人也”,《汉书·刑法志》记载“与郡鞫狱”,均指向案件审理的完整过程。而“读鞫”作为司法程序的最终环节,承担着将书面审判转化为口头宣告的重要职能。据《唐律疏议》记载,唐代明确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然后读鞫”,可见其在古代司法体系中的法定地位。
参考来源:
“读鞫”是中国古代司法程序中的术语,指在判决后向犯人宣读罪状及刑罚的环节。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释义
“读鞫”即“宣读判决书”,指古代官吏在行刑前将审判结果公开宣读,确保当事人知悉罪名和刑罚依据。其中“鞫”指审讯记录或判决文书。
引经据典
该词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的注释。汉代郑司农提到:“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贾公彦进一步解释:“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说明宣读判决是定罪与行刑间的必经程序。
古代司法流程中的作用
相关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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