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二地主。 陈残云 《鸭寮纪事》:“ 宝全叔 今年五十三岁,掌了四十年鸭,解放前是‘二路地主’的长工。”
“二路地主”是汉语中对特定土地经营形态的专称,指在土地租佃关系中处于中间层级的土地持有者。该词汇源于中国近代农村经济研究领域,其核心特征为:通过租赁大土地所有者(即“头路地主”)的田产,再以更高租金转租给实际耕种的佃农,从中赚取差价利润。这类群体不直接参与农业生产,本质上是土地转租的中间商,其剥削形式常表现为“双重地租”模式。
从社会结构看,二路地主多由具备一定资本的乡绅或商人构成,他们在土地制度中扮演着“食利阶层”的角色。据《中国土地制度史纲》记载,此类经营模式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尤为常见,尤其是在民国时期的“永佃制”背景下,土地所有权与耕作权分离,为二路地主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空间(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土地制度史纲》)。现代方言研究中,《汉语方言大词典》将其归类为吴语区特有的经济类词汇,反映特定地域的经济生产关系。
“二路地主”是一个汉语词语,其核心含义与“二地主”相同,指在土地租赁关系中处于中间剥削地位的角色。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二路地主”指从原土地所有者(大地主)手中租入土地后,再将土地转租给农民以赚取差价的人。这类人本身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而是通过中间转租剥削佃农。
社会背景与实例
该词常见于中国近代农村社会语境。例如,作家陈残云在《鸭寮纪事》中提到:“宝全叔解放前是‘二路地主’的长工”,反映了这类中间地主对底层劳动者的剥削关系。
词语结构解析
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需注意与“二地主”完全同义,但不同于“恶霸地主”或“富农”。前者侧重经济剥削关系,后者可能涉及暴力压迫或自耕农身份。
提示:部分网络解释提到该词有“两人自称专家却都不懂”的比喻义,但权威词典及文献中未见此用法,建议以实际历史语境中的定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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