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赋税。《周礼·天官·大宰》:“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五曰赋贡以驭其用。” 郑玄 注:“赋,口率出泉也。贡,功也,九职之功所税也。” 陆德明 释文引 晋 干宝 曰:“赋,上之所求於下;贡,下之所纳於上。”
赋贡是古代中国财政制度中的重要概念,由“赋”和“贡”两个核心含义组成,特指国家向臣民征收的财物与劳役,以及地方向中央进献的土特产或珍宝。其具体释义如下:
赋税与贡品的合称
“赋”原指按田亩或人口征收的实物税(如粮食、布匹),后扩展为广义税收;“贡”则指诸侯或地方政权向中央进献的特定物品(如珍产、手工业品)。二者共同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
《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赋敛财贿……以九贡致邦国之用。”
《汉语大词典》释义:“赋税与贡物。”
劳役征发的范畴
除实物外,“赋”亦包含力役(如兵役、徭役)。《汉书·食货志》载:“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表明赋贡体系涵盖人力征调。
现代汉语中,“赋贡”一词主要用于历史研究,指代古代财政制度。其概念与“租庸调”“厘金”等并列为中国经济史研究的关键对象。
权威参考来源:
“赋贡”是中国古代与税收相关的重要概念,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指赋税的总称,包含「赋」与「贡」两种形式:
最早见于《周礼·天官·大宰》,作为治理都鄙的“八则”之一,通过赋贡调节国家财政收支(“以驭其用”)。晋代干宝进一步区分:赋是“上求于下”,贡是“下纳于上”。
在历史语境中,赋贡也象征地方对中央的臣属关系。如诸侯国向天子进献贡品,既体现经济义务,也具政治象征意义。
赋贡具有明显等级性与强制性,不同于现代平等纳税制度。其征收方式(实物/货币)和用途(如祭祀、皇室开支)均服务于古代政权运作。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赋税体系,可参考《周礼》原文或汉代经学家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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