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文上签字画押。 宋 朱熹 《答黄直卿书》:“致仕文字为众 楚 所咻,费了无限口颊,今方得州府判押。”《宋史·陈恕传》:“ 準 即检寻 恕 前后改革兴立之事,类以为册,及以所出榜,别用新板,躬至 恕 第请判押。”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六章第一节:“清平官中一人为内算官,凡有文书,便代国王判押处置。”
"判押"是汉语法律术语中的复合动词,最早见于明清司法文书。该词由"判"与"押"两个语素构成:"判"指裁决、决断,《说文解字》解作"分也",引申为司法裁断;"押"原指在文书上签署记号,《广雅·释诂》释为"署也",后特指官员在公文上的签字确认。
在司法实践中,"判押"包含双重程序:首先指主审官员对案件作出书面裁决(判),其次要求相关官员在判决文书上联署确认(押)。明代《大明律·刑律》规定重要案件需经"三司判押"制度,即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部门共同签署判决,这种制度设计既体现司法权威,又形成权力制衡机制。
清代《六部成语注解》明确"判押"为"审定文书而签押之谓",其法律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确认文书真实性;②表示官员承担责任;③完成司法流程的必要环节。现代法制史研究显示,判押制度对当代司法文书签署程序产生直接影响,如判决书需经审判长和书记员共同签署的规定即源于此(参考:《中国司法制度史》,商务印书馆,2012)。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电子政务发展,传统"判押"已演变为电子签章系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仍保留着判押制度的核心要素,即通过数字证书实现身份认证与责任认定(参考:全国人大官网《电子签名法》条文)。
“判押”是一个历史词汇,主要用于古代公文处理流程中,具体解释如下:
指在公文上签字并画押,表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或批准。这一行为常见于宋代及之后的官方文书处理,通常由具有裁决权的官员执行。
现代汉语中,“判”仍保留裁决义(如“审判”),“押”则更多用于抵押、拘留等场景,但“判押”一词已不常见,主要作为历史术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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