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去徒刑而强迫劳动的罪犯。《汉书·晁错传》:“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辠人及免徒復作令居之。” 颜师古 注引 臣瓒 曰:“募有罪者及罪人遇赦復作竟其日月者,今皆除其罚,令居之也。”
"免徒复作"是汉代刑罚制度中的特定法律术语,其含义需结合古代司法体系解析。该词由三个核心语素构成:"免"指解除原有身份,"徒"指服劳役的刑徒,"复作"为汉代轻刑名称。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
一、制度释义 "复作"在汉代指被判一年劳役的轻刑(《汉书·宣帝纪》颜师古注),区别于三年以上的"徒刑"。"免徒复作"特指原本应服徒刑的罪犯,因特定原因被赦免或降等为复作刑。这种刑罚调整常见于皇帝大赦、军功抵罪等特殊情形(《汉书·刑法志》)。
二、法律特征
三、文献佐证 《史记·孝文本纪》载文帝二年诏令:"其赦天下,免徒复作",此为该制度实施的直接记载。东汉应劭《汉官仪》明确记载复作刑的适用对象为"女徒及轻罪已决者"。
四、学术定论 现代法史学者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指出:"汉制,复作与徒异科,复作者,女徒也,轻于男徒",说明该制度存在性别差异的司法特征。张建国教授在《帝制时代的中国法》中强调,这种刑罚等级制度体现了汉代"宽刑省罚"的司法理念演变。
“免徒复作”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被免除徒刑但仍需强制劳动的罪犯。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基本释义
该词指原本应服徒刑的犯人,因赦免或特殊政策被免除监禁刑罚,但仍需以强制劳动的形式完成剩余刑期。这种制度体现了古代刑罚体系中“以劳代刑”的特点。
二、出处与引文
源自《汉书·晁错传》:“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辠人及免徒復作令居之。” 颜师古注引臣瓒解释:“募有罪者及罪人遇赦復作竟其日月者,今皆除其罚,令居之也。”说明这类罪犯可通过参与屯垦等劳动抵偿刑罚。
三、历史背景
汉代为开发边疆,常将此类罪犯迁至边地从事农业生产或军事防御,既实现惩罚目的,又缓解劳动力短缺问题。这种制度与“谪戍”“刑徒兵”等共同构成汉代特殊的刑罚执行体系。
四、现代理解
该词反映了古代法律中刑罚与劳役结合的特色,与现代“社区服务令”有相似性,但本质仍属强制劳动范畴。其存在体现了封建法律“宽宥”表象下的实际控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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