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 戮尸 ”。
亦作“ 戮尸 ”。刑罚的一种。陈尸示众,以示羞辱。《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求 崔杼 之尸,将戮之,不得。”《晋书·王敦传》:“有司议曰:‘ 王敦 滔天作逆,有无君之心,宜依 崔杼 、 王凌 故事,剖棺戮尸,以彰元恶。’”《三国演义》第二回:“发 张角 之棺,戮尸梟首,送往京师。”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刑部·刘东山》:“上虽不从言官奏,然有本当斲棺戮尸之旨。” 清 昭槤 《啸亭杂录·缅甸归诚本末》:“ 普洱 知府及参将报知总督 明瑞 ,即参奏 德保 ,解京正6*法, 书敏 戮尸梟示。” 鲁迅 《两地书·致许广平七九》:“然而他竟得步进步,骂个不完,好像我即使避到棺材里去,也还要戮尸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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戮尸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特殊刑罚形式,指对已故之人的尸体施加侮辱性惩处。根据《汉语大词典》定义,其核心含义为“斩戮死者之尸,以示惩戒”,主要针对生前犯有重罪但未及审判便死亡者,通过破坏尸体达到法律震慑目的。
从历史制度层面,《周礼·秋官》记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表明周代已存在对罪犯尸体公开示众的实践,可视为戮尸的雏形。汉代《九章律》正式将戮尸纳入法典,适用于谋反、大逆等重罪。唐代《唐律疏议》进一步明确:“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皆没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资财田宅并没官。虽会赦,犹除名。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其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其中涉及对已故罪犯亲属的连带处罚,包含戮尸的法理依据。
文献记载显示,该刑罚在明清时期应用最为频繁。《明史·刑法志》载嘉靖年间对宁王朱宸濠案的处理:“戮濠尸,焚其骨”,体现统治者对政治犯的极端处置方式。清代《大清律例》更系统规定戮尸适用于“谋反大逆”“恶逆”等十恶重罪,具体执行包括斩首、肢解、曝尸等多种形式。
从文化视角分析,《礼记·檀弓》提出“刑不上大夫”原则,但戮尸作为例外情况,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孝道”与“忠君”的价值冲突。这种对尸体的仪式化惩戒,本质上是通过破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伦理禁忌,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极端维护。
“戮尸”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形式,指对死者尸体进行公开毁坏或侮辱,以惩戒其生前的罪行。以下是详细解释:
“戮尸”的字面意义为“斩杀尸体”,具体指通过破坏或展示尸体来羞辱死者,常用于对重大罪犯(如谋逆者)的追加惩罚。例如,《三国演义》中记载,张角起义失败后,其棺椁被打开,“戮尸枭首”送往京城示众。
“戮尸”融合了刑罚、伦理和政治需求,是古代中国独特的司法现象。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可参考《晋书》《三国演义》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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