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收取。
(2).捉取。《法苑珠林》卷六二引 南朝 宋 劉義慶 《幽明錄》:“ 禮 文書名已到 泰山 門而身不至……於是遣神更録取之。”
(3).選定(考試合格的人)。《清會典事例·禮部·錄送鄉試一》:“不得将初學之士冒濫録取。”《揚子晚報》1990.8.17:“錄取新生必須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原則。”
(4).記錄摘取。 郭沫若 《答<國際文學>編者》:“必然地須得以快速度來錄取戰地的情形和戰士們的情緒。” 範文瀾 《<唐代佛教>引言》:“ 遵骝同志 在編輯資料的同時,隨手錄取有關佛教的重要事件。”
“錄取”是現代漢語中表示選拔合格者并予以收錄的複合動詞。《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釋義為“選定(考試合格的人)”,核心語義包含“篩選”與“收納”雙重動作邏輯。
從構詞法分析:“錄”字本義為記載,《說文解字》釋作“刻木彔彔也”,後引申為采用、收納;“取”字甲骨文象以手取耳之形,《說文》解作“捕取也”,後指選擇獲取。二者結合構成并列式合成詞,完整表達“篩選後收納”的決策過程。
該詞的權威應用體現在三個維度:
同源詞彙辨析方面,“錄用”側重職業崗位的選取,而“錄取”更強調準入資格的授予。商務印書館《新華同義詞詞典》指出二者在適用對象上存在“職業準入”與“資質認定”的範疇差異。
“録取”是“錄取”的繁體形式,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具體可結合以下方面理解:
“録”本義為記錄、抄寫(),引申為“任用、收留”(),如《說文解字》提到“録,記之具也”。
選定合格者(現代常用義)
指通過考試或選拔後接收人員,如“大學錄取新生”。該用法自清代延續至今,例如《清會典事例》中“不得冒濫録取”。
收取/收集(古義)
原指收納物品或信息,如《法苑珠林》記載“遣神更録取之”。
捉拿(古義)
古代文獻中可表示拘捕、捉取,如南朝《幽明錄》中鬼神“録取”魂魄的用法。
記錄摘取(引申義)
指對文字或事件的整理收錄,如“語録”“回憶録”。
如需進一步考證古籍中的用法,建議參考權威辭書或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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