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rehend;arrest;seize] 搜查逮捕
缉拿凶手
亦作“ 缉拏 ”。搜捕。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销差》:“凡事非重大,亦非上件,若原告逃逸者,宜径註销,不必缉拿,致票久留原差之手。” 清 袁枚 《新齐谐·城隍神酗酒》:“神大怒曰:‘阴司大例,凡阳间公文到来,所拏之人,我阴司协同缉拏。’” 吴玉章 《从甲午战争前后到辛亥革命前后的回忆》八:“而 清 朝反动政府,也对他严加迫害,在他的名字 孙文 的‘文’字旁边加上三点水,改作‘孙汶’,把他当作海寇来缉拿。”
缉拿是汉语中表示依法捉拿犯罪嫌疑人的特定司法术语,其核心含义为司法机关对在逃或涉嫌犯罪者实施强制拘捕的行为。以下从词典释义、法律语境及使用规范三方面详细解析: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定义:“搜查捉拿(犯罪的人)”。强调通过侦查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捕获的行动,常见于法律文书及官方通告中。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现代汉语词典[M].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6.)
《汉语大词典》
释义:“谓搜查捕拿”。突出“缉”的搜查、追查属性与“拿”的强制控制属性,二者结合体现司法程序的强制性特征。
(来源: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 汉语大词典[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6-1994.)
在司法实践中,“缉拿”特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到案措施,需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逮捕”是经检察院或法院批准后的正式羁押程序;“缉拿”侧重对在逃者的追捕行动,可视为逮捕的前置环节。
“通缉”是面向社会通告缉拿要求的司法命令(如公安部A级通缉令),而“缉拿”是执行该命令的具体行为。
“缉拿”作为法律术语,承载着国家司法权的强制力,其使用需严格遵循法定权限与程序,确保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缉拿”是一个汉语动词,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追捕并逮捕的行为。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警方连夜行动,成功缉拿了潜逃多年的嫌疑人。”
“各省需协同配合,不可因地域推诿而延误缉拿进度。”(引自)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程序或案例,可参考权威法律词典或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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