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rehend;arrest;seize] 搜查逮捕
緝拿兇手
亦作“ 緝拏 ”。搜捕。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銷差》:“凡事非重大,亦非上件,若原告逃逸者,宜徑註銷,不必緝拿,緻票久留原差之手。” 清 袁枚 《新齊諧·城隍神酗酒》:“神大怒曰:‘陰司大例,凡陽間公文到來,所拏之人,我陰司協同緝拏。’” 吳玉章 《從甲午戰争前後到辛亥革命前後的回憶》八:“而 清 朝反動政府,也對他嚴加迫害,在他的名字 孫文 的‘文’字旁邊加上三點水,改作‘孫汶’,把他當作海寇來緝拿。”
緝拿是漢語中表示依法捉拿犯罪嫌疑人的特定司法術語,其核心含義為司法機關對在逃或涉嫌犯罪者實施強制拘捕的行為。以下從詞典釋義、法律語境及使用規範三方面詳細解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搜查捉拿(犯罪的人)”。強調通過偵查手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捕獲的行動,常見于法律文書及官方通告中。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M]. 北京:商務印書館, 2016.)
《漢語大詞典》
釋義:“謂搜查捕拿”。突出“緝”的搜查、追查屬性與“拿”的強制控制屬性,二者結合體現司法程式的強制性特征。
(來源: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 漢語大詞典[M]. 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6-1994.)
在司法實踐中,“緝拿”特指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到案措施,需符合法定程式:
(法律依據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逮捕”是經檢察院或法院批準後的正式羁押程式;“緝拿”側重對在逃者的追捕行動,可視為逮捕的前置環節。
“通緝”是面向社會通告緝拿要求的司法命令(如公安部A級通緝令),而“緝拿”是執行該命令的具體行為。
“緝拿”作為法律術語,承載着國家司法權的強制力,其使用需嚴格遵循法定權限與程式,确保公民權利不受非法侵害。
“緝拿”是一個漢語動詞,指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搜查、追捕并逮捕的行為。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警方連夜行動,成功緝拿了潛逃多年的嫌疑人。”
“各省需協同配合,不可因地域推诿而延誤緝拿進度。”(引自)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或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詞典或實務指南。
褓繦币制不覺草台钗鸾朝庭蟲娘楚玉大才小用單刀會凍剝剝東郭先生東合貳志扶奬伏猛附托高胄耕疇佹形僪狀花柳塲黃傘格堅陳積劫激裂柩殡酒肉兄弟瘠顔克除枯空棱威麗漢裡運河羅刹政甪直面理旁街跑電派司憑藉破坐峭核愀然不樂齊打夥兒群仆日際肉辟山岅生理時複間十夫楺椎侍宴時卒首歲水淨鵝飛訴法肅奉撻通烏貪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