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祭祀、朝觐、會同、應接賓客等事應備的陳設器具。《周禮·天官·小宰》:“以灋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軍旅、田役、喪荒亦如之。” 鄭玄 注:“戒具,戒官有事者所當共。”
“戒具”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指司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用于制止犯罪或約束危險行為的專用工具,常見類型包括手铐、腳鐐、警繩、警棍等。其使用需遵循嚴格規定:
如需了解具體使用案例或曆史演變,可參考(司法規範)和(古代制度)的詳細内容。
戒具是指用來束縛人身自由的器具或物品。它可以是由金屬、木材、皮革等制成的,用于固定、約束或限制人體活動的工具。
戒具的部首是手部和木部,拆分後的筆畫數為10畫。
戒具一詞在古代漢語中已有記載,最早出現在《尚書·洪範》中。戒具一詞在繁體字中保持與簡體字相同的寫法,沒有特殊的變化。
在古代,戒具的漢字寫法與現代略有不同。它的古字形為“”,四角為十字涉文,中央為人形,象征着人身被束縛的形象。
1. 小偷被警察用戒具铐在了欄杆上。
2. 囚犯們戴着沉重的鐵鍊作為戒具,被迫做苦力勞動。
1. 手铐:用于捆住犯人手腕的金屬器具。
2. 腳鐐:用于束縛犯人雙腳的金屬器具。
3. 桎梏:用于束縛犯人手腳的器具。
1. 束縛:指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約束。
2. 羁絆:指對人行動自由的限制或束縛。
3. 拘束:指對人行為進行限制或約束。
自由:指人不受任何限制或束縛,可以自由行動。
解放:指解除對人的束縛或壓迫,使其擁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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