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具。鞭子和刑杖。引申为鞭打。 明 唐顺之 《彭翠岩处士墓表》:“其治狱多所贷舍,不以锻鍊为能,虽鞭楚常恐伤之。”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犬灯》:“主人益怒,谓僕曰:‘来时,当捉之来;不然,则有鞭楚。’”
鞭楚,汉语复合词,由“鞭”与“楚”两个名词组合而成,原指古代刑具,后引申为体罚行为。具体释义如下:
一、基本释义
“鞭”指皮革制成的长条状抽打工具,《说文解字》释为“驱也”,即驱使牲口或责罚人的器具。“楚”为荆条类植物枝条,质地坚硬,古人取其制成刑杖,《礼记·学记》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其中“楚”即指惩戒用的荆条。二者连用,泛指以鞭、杖施加肉体惩罚的行为。
二、历史背景
鞭楚作为刑罚手段,最早见于周代。《周礼·秋官》载“掌囚,下士十有二人”,提及以鞭扑惩罚轻罪。秦汉时期,鞭刑被列入“五刑”之列,与笞、杖、徒、流并列。唐宋以后,官府与私塾中亦常见以鞭楚惩戒违规者,如《宋史·刑法志》记载“诸司决罚,多用荆条”。
三、应用场景
四、现代引申
当代语境中,“鞭楚”多用于比喻性表达,如“历史的鞭楚”形容苦难教训,或“精神鞭楚”指心理层面的自我鞭策。此用法见于《现代汉语大词典》词条,列为“古语今用”范例。
“鞭楚”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以下信息进行解释:
“鞭楚”指刑具,即鞭子与刑杖的合称,后引申为鞭打、刑罚的行为。例如清代蒲松龄在《聊斋志异·犬灯》中描述:“主人益怒,谓仆曰:‘来时,当捉之来;不然,则有鞭楚。’”。
鞭(biān)
楚(chǔ)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或历史背景,可参考《汉典》《聊斋志异》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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