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具。鞭子和刑杖。引申為鞭打。 明 唐順之 《彭翠岩處士墓表》:“其治獄多所貸舍,不以鍛鍊為能,雖鞭楚常恐傷之。”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犬燈》:“主人益怒,謂僕曰:‘來時,當捉之來;不然,則有鞭楚。’”
鞭楚,漢語複合詞,由“鞭”與“楚”兩個名詞組合而成,原指古代刑具,後引申為體罰行為。具體釋義如下:
一、基本釋義
“鞭”指皮革制成的長條狀抽打工具,《說文解字》釋為“驅也”,即驅使牲口或責罰人的器具。“楚”為荊條類植物枝條,質地堅硬,古人取其制成刑杖,《禮記·學記》記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其中“楚”即指懲戒用的荊條。二者連用,泛指以鞭、杖施加肉體懲罰的行為。
二、曆史背景
鞭楚作為刑罰手段,最早見于周代。《周禮·秋官》載“掌囚,下士十有二人”,提及以鞭撲懲罰輕罪。秦漢時期,鞭刑被列入“五刑”之列,與笞、杖、徒、流并列。唐宋以後,官府與私塾中亦常見以鞭楚懲戒違規者,如《宋史·刑法志》記載“諸司決罰,多用荊條”。
三、應用場景
四、現代引申
當代語境中,“鞭楚”多用于比喻性表達,如“曆史的鞭楚”形容苦難教訓,或“精神鞭楚”指心理層面的自我鞭策。此用法見于《現代漢語大詞典》詞條,列為“古語今用”範例。
“鞭楚”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鞭楚”指刑具,即鞭子與刑杖的合稱,後引申為鞭打、刑罰的行為。例如清代蒲松齡在《聊齋志異·犬燈》中描述:“主人益怒,謂仆曰:‘來時,當捉之來;不然,則有鞭楚。’”。
鞭(biān)
楚(chǔ)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或曆史背景,可參考《漢典》《聊齋志異》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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