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枷拘禁。 宋 文天祥 《集杜诗·至燕城第九十六》序:“越五日,送千户所枷禁。”
“枷禁”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古代刑罚术语。从构词法分析,“枷”指代古代木制刑具,形如方匣,套于犯人颈项;“禁”表示拘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二者组合后,“枷禁”指代将犯人佩戴枷锁并拘押的司法手段,属于古代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的附加刑。
该刑罚制度最早见于《唐律疏议》,规定枷具需以干木制作,长五尺至六尺,颊长二尺五寸至三尺,根据罪刑轻重确定枷具重量,常与杖刑并用。《宋刑统》进一步细化实施规范,明确枷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且需每日查验犯人身体状况,体现古代司法中“刑不过度”的原则。明清时期多用于惩治盗窃、斗殴等轻罪,在《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均保留相关条款。
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该词特指“以枷锁禁锢犯人”的复合型刑罚,既包含肉体惩戒的枷刑,又兼具限制自由的监禁功能,反映古代法制中“示众儆效”的立法思想。现代汉语中该词已退出日常使用范畴,仅存于法制史文献及古典文学作品中。
“枷禁”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jiā jìn(注意“禁”在此处读第四声),其核心含义为“上枷拘禁”,指古代用枷锁限制犯人行动自由的刑罚措施。以下是详细解析: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背景,可参考文天祥相关文献或宋代刑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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