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理耍赖;无赖。 宋 苏轼 《辨黄庆基弹劾札子》:“﹝臣﹞託亲识投状依条买得姓 曹 人一契田地,后来姓 曹 人却来臣处昏赖争夺,臣即时牒本路转运司,令依公尽理根勘。”《元典章·圣政二·恤流民》:“其原抛事产随即给付,有昏赖据占者断罪。”
“昏赖”是现代汉语中较为少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义与历史用法两方面解析。从构词法看,“昏”取“糊涂、不明事理”之义,“赖”指“抵赖、不承认责任”,组合后表示“因神智不清或主观糊涂而拒绝承认既定事实”。该词在《汉语大词典》(1997年版)中被标注为方言词汇,特指在纠纷中因主观认知模糊而推卸责任的行为,常见于民间借贷或财产争议场景。
北京大学中文系编纂的《近现代汉语流变词典》中记载,该词在20世纪初期京津地区契约文书中偶有出现,例如“立约人如有昏赖情事,任凭官究”等表述,印证其法律文书中的使用痕迹。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7版)已将该词列为“非推荐使用词汇”,建议在正式场合改用“抵赖”“矢口否认”等规范表述。
“昏赖”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使用场景理解:
无理耍赖;无赖
该释义源自古代文献及权威词典,如《元典章》记载“有昏赖据占者断罪”,苏轼的奏折中也提到“昏赖争夺”。现代权威词典(汉典、查字典)均将“昏赖”解释为“无理耍赖”或“无赖”。
昏迷不醒的状态(特殊语境)
部分现代资料(如查字典)将其定义为成语,形容人因醉酒、药物等导致意识丧失的状态,强调“醉得不省人事”。但此用法在古籍中较少见,可能为引申义或特定语境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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