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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的意思、劳动教养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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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的解释

我国对违反法纪而又构不成刑事责任并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劳动教养采用劳动生产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期限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劳动教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7年至2013年间实施的一项特殊行政管理制度,其核心含义是通过强制劳动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颁布),该制度旨在"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从法律性质分析,劳动教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政强制性,由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实施;二是期限灵活性,通常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至4年;三是教育改造性,包含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技术培训和劳动生产实践的三结合改造模式。《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通过强制劳动进行思想改造的行政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法治建设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正式废止了这项实施56年的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公布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此举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该制度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治理中曾发挥过作用,但学界普遍认为其存在程序正当性缺失的问题。中国法学会在《法治发展蓝皮书》中指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当前相关功能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新型法律制度替代。

网络扩展解释

劳动教养是中国曾实行的一种特殊行政措施,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性质

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对违反法纪但未构成刑事犯罪、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其法律性质为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

二、核心特征

  1. 实施主体:公安机关可直接决定,无需经过司法审判程序。
  2. 执行方式:通过劳动生产与思想教育相结合进行改造。
  3. 期限规定:通常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至4年。

三、历史背景

该制度借鉴自前苏联,但发展为中国特有模式。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务院相关法规,而非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四、废止与现状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现行法律体系中,相关职能由《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社区矫正等制度替代。

注:以上信息综合自政府文件解读及法律专业平台,如需完整内容可查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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