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對違反法紀而又構不成刑事責任并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勞動教養采用勞動生産和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方針,期限一至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勞動教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57年至2013年間實施的一項特殊行政管理制度,其核心含義是通過強制勞動與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方式,對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人員進行改造。根據《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57年頒布),該制度旨在"把遊手好閑、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
從法律性質分析,勞動教養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政強制性,由公安機關直接決定實施;二是期限靈活性,通常為1-3年,必要時可延長至4年;三是教育改造性,包含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技術培訓和勞動生産實踐的三結合改造模式。《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通過強制勞動進行思想改造的行政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隨着法治建設推進,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3年12月28日通過《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正式廢止了這項實施56年的制度。國務院法制辦在《關于公布勞動教養制度廢止決定的說明》中強調,此舉标志着"我國人權保障和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
該制度在特定曆史時期的社會治理中曾發揮過作用,但學界普遍認為其存在程式正當性缺失的問題。中國法學會在《法治發展藍皮書》中指出:"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當前相關功能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等新型法律制度替代。
勞動教養是中國曾實行的一種特殊行政措施,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勞動教養(簡稱“勞教”)是對違反法紀但未構成刑事犯罪、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實施的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其法律性質為行政處罰,而非刑事處罰。
該制度借鑒自前蘇聯,但發展為中國特有模式。主要法律依據為國務院相關法規,而非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現行法律體系中,相關職能由《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社區矯正等制度替代。
注:以上信息綜合自政府文件解讀及法律專業平台,如需完整内容可查閱《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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