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地方官府征收钱粮或缉拿罪犯,限期追比,称为“比卯”。卯,期限。亦指应付官府的追比。《豆棚闲话·朝奉郎挥金倡霸》:“或有説官司连累,急急去救父母的;或有説钱粮拖欠,即刻去比卯救家属的。”
“比卯”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沿革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字义与制度背景两方面解析。
一、字义溯源 “比”在古汉语中常指“比较”“考核”,如《周礼》中“比其众寡”即考核数量;“卯”为地支第四位,引申为期限或名册代称。二者合称“比卯”,最初指官府按名册限期核验差役或赋税完成情况。
二、制度内涵 明清时期,“比卯”特指一种行政追责制度。据《赋役制度通考》记载,地方官吏需在卯期(特定时间节点)前完成钱粮征收,逾期则被“比责”(即问责)。例如《福惠全书·刑名部》载:“凡征比钱粮,设立卯簿,定期比较,故曰比卯。”此时“卯簿”即登记赋税进度的官方文书。
三、语义扩展 清代文学作品中,“比卯”衍生出“竞速争先”的比喻义。如《醒世姻缘传》第三十二回:“这场赌赛,直比得官府比卯还严。”此处以制度术语形容激烈竞争状态。
四、现代使用 当代语境下,“比卯”多作为历史词汇出现于学术研究,如《中国制度史辞典》将其定义为“古代以期限考核公务执行的行政手段”。部分方言区仍保留“赶卯期”等俗语,体现语言活态传承。
“比卯”是中国古代官府制度中的一个术语,主要用于赋税征收和案件缉拿的限期管理。以下是详细解释:
“比卯”指旧时地方官府限期追缴钱粮或缉拿罪犯的一种制度。若在规定的“卯期”(期限)内未完成,相关人员会被传唤至衙门受罚。其中“卯”既指期限,也代指官府登记任务的“卯簿”(名册)。
清代小说《豆棚闲话》第三则写道:“或有说钱粮拖欠,即刻去比卯救家属的”,生动反映了百姓因欠税被迫参与“比卯”的社会现象。
该制度体现了古代行政的强制执行力,类似现代法律中的“限期履行”概念,但以体罚为惩戒手段的特点已随法治进步被废除。
完整释义可参考《汉语大词典》及古代司法制度文献(如、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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