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齐 征收的粮税,有垦租、义租两种。垦租缴国家,义租缴地方政府。《隋书·食货志》:“﹝ 北齐 河清 三年﹞率人一牀,调绢一疋,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垦租送臺,义租纳郡,以备水旱。”一床,指一夫一妻。
垦租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主要指开垦荒地后向官府或地主缴纳的田租。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指开垦、耕种荒地,使其变为可种植的农田。《说文解字》释为“耕治田也”,强调对未开发土地的改造。
指土地使用者向所有者缴纳的实物或货币地租,源于古代土地制度中的租赁关系(《古代汉语词典》)。
“垦租”特指垦荒者因耕种新开发土地而承担的租税义务,区别于熟田的常规田赋。
“垦租”制度多见于中国南北朝至唐代的均田制时期。例如:
这一制度旨在鼓励荒地开发,同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常租”指向熟田征收的固定田赋,而“垦租”因土地初垦,通常享有减免优惠(如北魏规定“垦租亩收三升”,低于常租)。
西晋“课田制”强制农民垦荒纳租,可视为垦租的早期形态(《晋书·食货志》)。
“垦租”反映了古代中国以农为本的治理逻辑:
“垦租”一词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解释,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指开垦荒地和租赁土地的行为,常见于古代农业社会。这一用法强调通过土地开发与租赁提高资源利用率。例如:
作为北齐政权(公元550-577年)的粮税种类,具体特点包括:
如需进一步了解北齐税制细节,可参考《隋书》或权威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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