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齊 征收的糧稅,有墾租、義租兩種。墾租繳國家,義租繳地方政府。《隋書·食貨志》:“﹝ 北齊 河清 三年﹞率人一牀,調絹一疋,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鬥……墾租送臺,義租納郡,以備水旱。”一床,指一夫一妻。
墾租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主要指開墾荒地後向官府或地主繳納的田租。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開墾、耕種荒地,使其變為可種植的農田。《說文解字》釋為“耕治田也”,強調對未開發土地的改造。
指土地使用者向所有者繳納的實物或貨币地租,源于古代土地制度中的租賃關系(《古代漢語詞典》)。
“墾租”特指墾荒者因耕種新開發土地而承擔的租稅義務,區别于熟田的常規田賦。
“墾租”制度多見于中國南北朝至唐代的均田制時期。例如:
這一制度旨在鼓勵荒地開發,同時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常租”指向熟田征收的固定田賦,而“墾租”因土地初墾,通常享有減免優惠(如北魏規定“墾租畝收三升”,低于常租)。
西晉“課田制”強制農民墾荒納租,可視為墾租的早期形态(《晉書·食貨志》)。
“墾租”反映了古代中國以農為本的治理邏輯:
“墾租”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解釋,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指開墾荒地和租賃土地的行為,常見于古代農業社會。這一用法強調通過土地開發與租賃提高資源利用率。例如:
作為北齊政權(公元550-577年)的糧稅種類,具體特點包括:
如需進一步了解北齊稅制細節,可參考《隋書》或權威曆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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