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条例。《汉书·何武传》:“欲除吏,先为科例以防请託。”《南史·顾顗之传》:“论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子弃市,并非科例。”
“科例”是汉语中较为生僻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词源和文献用例两个角度解析:
词源构成
该词由“科”与“例”组合而成。“科”本义为品类级(《说文解字》),引申为法规条文;“例”指条例、规程(《玉篇》)。二字连用特指分类明确的法规细则或成文惯例,常见于古代公文与制度文献。
文献释义
《汉语大词典》定义“科例”为“条文条例”,例如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载“科例繁多,吏胥易为奸”,指官府文书因细则繁复而易被胥吏钻空子。明代《万历野获编》提及科举“科例频更”,则指科举考试规则屡次变更的史实。
“科例”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多个来源进行解释:
基本定义
“科例”意为“条例”,即规范或条文的统称。该词最早见于《汉书·何武传》,其中提到“欲除吏,先为科例以防请託”(意为选拔官员时需先制定条例,防止私相授受),说明其作为规章制度的用途。
历史文献用例
构词分析
“科”在汉语中本指分类或等级(如“学科”“科室”),后衍生出法令、章程的含义(参考“科律”“科条”等词);“例”则指规则或先例,二者组合后强化了“成文规范”的语义。
现代适用性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更多出现在古籍或历史研究中。如需表达类似含义,可使用“条例”“规章”等现代词汇替代。
“科例”是古代汉语中对法律、行政等成文规范的统称,强调制度化的约束力,其核心含义通过《汉书》《南史》等文献用例得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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