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爵位或官职授人。 汉 班固 《 * 通·爵》:“爵人於朝者,示不私人以官,与众共之义也。”《后汉书·爰延传》:“故王者赏人必酬其功,爵人必甄其德。”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尹侍御奏折》:“爵人於朝,与众共之;刑人於市,与众弃之。”
"爵人"是古代汉语中具有制度属性的专有名词,指代君主授予臣民爵位的行为主体或受爵对象。该词最早见于《礼记·王制》"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的记载,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个层面:
一、制度执行角度 指周代实施爵位授予的专职官员,即《周礼》所载的"司士"官职。据《周礼·夏官·司士》记载"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岁登下其损益之数,辨其年岁与其贵贱",这类官员负责考核人才、拟定爵级,是爵禄制度的具体实施者。
二、受爵主体角度 特指通过特定功绩获得爵位封赏的个体。东汉班固在《白虎通义·爵篇》中明确"爵者,尽也,各量其职尽其才也",强调获爵者需具备相应的德能功绩。如《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武帝时期"武功爵"的授予对象,就包含军功卓著的将士与输粟济边的富民。
三、礼法象征角度 承载着"别贵贱,序尊卑"的礼制功能。《春秋繁露·五行相生》指出"爵人者,所以章有德",通过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的确立,构建起等级分明的社会秩序。这种制度设计在甲骨文"侯"字(象形为箭射靶心)、金文"伯"字(象形为持耒首领)等古文字形态中仍可窥见其原始内涵。
历代注疏家如郑玄、孔颖达等均强调"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的程序正义性,这种制度在秦汉时期发展为二十等军功爵,至隋唐后逐渐演化为勋官制度,成为中国古代官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爵人”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根据语境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类解释:
指君主或朝廷将爵位、官职赐予他人,体现公开选拔、不私授官职的原则。例如:
现代引申为名词,指代拥有爵位的贵族或身份尊贵者,常见于成语中。例如:
该词由“爵”(古代酒器/爵位)和“人”组成,既保留了封赏的动作含义,又衍生出身份象征的名词含义。在古籍中多用于强调封赏的公正性,如班固、爰延等历史文献均有相关记载。
注:现代使用中,名词用法多出现在成语或文学化表达中,日常语境更常见动词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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