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纠剔 ”。亦作“糺逖”。1.督察惩治。《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 杜预 注:“逖,远也;有恶於王者,纠而远之。” 杨伯峻 注引 惠栋 补注:“《鲁颂》‘狄彼东南’, 郑 笺云:‘狄当为剔。剔,治也。’此《传》当训为治也。”《隶释·汉范式碑》:“纠剔瑕慝,六教允施。” 唐 温大雅 《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二:“替否迭进,将何糺逖。”《旧唐书·郭子仪传》:“上不能翼戴三光,下不能纠逖羣慝,功微赏厚,任重恩深,覆餗之忧,实盈寤寐。”
(2).督责纠正。 唐 柳宗元 《序饮》:“有资丝竹金石之乐以为和者,有以促数糺逖而为密者。” 宋 叶适 《定山瓜步石跋三堡坞状》:“伏乞朝廷速赐选择总练通方老於智谋之士,前来 建康 ,纠剔某妄作疎漏之失,攷寻前史规画縝密之旧。” 清 钱谦益 《龚府君墓志》:“余闻君故游於酒人,觥筹交错,糺逖促数,往往能困其座客。”
“纠逖”为古汉语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包含督察与驱离两层动作。《汉语大词典》将其释为“督察惩处,使远离恶行”,体现了古代社会治理中“纠察不正”与“肃清奸邪”的双重职能。
从构词角度分析:
典籍典型用例见于《左传·僖公二十八年》:“纠逖王慝”,西晋杜预注:“有恶于王者,纠而远之。”此句完整呈现了该词的实践逻辑:先通过监察机制发现危害王权的恶行,继而采取驱逐措施维护统治秩序。清代经学家王引之在《经义述闻》中特别强调:“纠其慝而逖之,谓举其慝于远地”,突显了古代司法与行政手段的结合特征。
“纠逖”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督察惩治
指对错误或恶行进行监督和处罚。例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中“纠逖王慝”,意为纠察并惩治危害周王的恶人。
督责纠正
强调督促和修正偏差行为。如唐代柳宗元《序饮》中“糺逖促数”,形容通过严格督促达到周密的效果。
(如需完整古籍例句或更多考证细节,可参考、4的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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