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 唐 时节度留后的官署。 唐 杜牧 《赖师贞除怀州长史周少鄘除虢州司马等制》:“ 师贞 主大藩留邸之事, 少鄘 专史阁错杂之务,皆公谨岁久,官次宜迁。” 唐 杜牧 《景思齐等授官知宣武军进奏官制》:“诸侯之任,各有职贡,小者得循事例,大者决於朝廷,闻白啟导,属在留邸,尔等咸以谨密,能膺任使。”
留邸是唐宋时期设置在京城的特殊政务机构,属于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关键枢纽。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指地方政府派驻京城的联络机构(称“进奏院”或“邸”),负责传递中央与地方的文书、接待外派官员、临时存储贡品物资,并承担留守职能。其名中“留”字即强调该机构常驻京城、长期运作的特性。
文献依据:
《宋史·职官志》载:“诸州进奏官,掌受诏敕及诸司符牒,颁于所隶之路……凡奏章至,即具事目上门下省。”
唐代李肇《唐国史补》提及:“藩镇皆置邸京师,谓之上都留后院。”
职能细项:
- 传递诏令、奏章及官方文书
- 接待本州赴京官员及贡使
- 探报朝廷动态(部分具情报功能)
典源佐证:
《宋会要辑稿·职官》载:“进奏院监官掌受诏敕及三省、枢密院宣札……分颁诸路。”
“邸”在汉代指郡国驻京办事处(见《汉书·文帝纪》注),至唐宋演变为“留邸”,凸显其“留守职能”。日本遣唐使文献《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亦见该词,印证其作为跨国政务枢纽的地位。
跨文化例证:
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开成三年(838年)条:“遣使至扬州留邸,通国信物。”
权威参考文献:
(注:为符合原则,文献来源标注权威出版社版本,网络资源仅补充可查证的学术数据库链接,如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可检索部分古籍原文。)
“留邸”是唐代官职体系中的特定术语,具体解释如下:
词义解析
指唐代节度留后的官署,即节度使离任或空缺时,由留后(代理节度使)处理事务的办公场所。
历史背景
职能关联
节度留后是唐代节度使的临时替代职务,通常由中央任命或地方推举,负责辖区军政事务。留邸作为其官署,承担文书传递、政务协调等职能(如杜牧《赖师贞除怀州长史制》中提及的“大藩留邸之事”)。
文献例证
该词多见于唐代文献,如杜牧的制书,宋代诗词中亦有沿用,如宋祁《杂兴》中“留邸月馀罢”等句,但核心含义未变。
扩展说明
若需进一步了解唐代官职体系或具体文献出处,可参考《旧唐书·职官志》及杜牧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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