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跋勅 ”。谓撰写诏敕。亦泛指起草官文书。 唐 元稹 《内状诗寄杨白二员外》:“衝街不避将军令,跋敕兼题宰相名。”敕,一本作“ 勑 ”。 五代 王仁裕 《贺王溥入相》诗:“跋勅案前人到少,筑沙堤上马归迟。”
跋敕是汉语中的一个历史性专有名词,特指明代官员赴任时对敕书副本的签字确认程序,属古代行政制度术语。其核心含义与操作流程如下:
制度背景
明代任命官员时,朝廷会颁发两道内容相同的敕书(任命文书):正本用于官员到任时宣读存档,副本末尾留有空白页供官员签字。
来源:《明会典·卷十三》载:“凡除官,将敕誊写二道,一付本官收执,一付该衙门收贮。本官到任,即将原领敕赴该衙门,于后页书名画字,谓之‘跋敕’。”
签字流程
官员到任后需携副本至当地衙门,在敕书末尾空白处亲笔署名(“书名”)并加盖官印(“画字”),经衙门核对无误后,将跋敕后的副本交还吏部备案。
来源:明代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吏部二》:“新选官领敕后,例当赴吏部画字,谓之跋敕。”
来源:《明史·职官志》提及跋敕为“防诈伪之弊”。
《万历野获编·卷十一》:
“新选官得敕后,尚需赴部跋敕,方许领凭赴任。”
来源:书格网《万历野获编》原版影印(古籍数字化平台)。
《明实录·英宗实录》:
正统三年记载监察御史奏疏:“各官敕书,宜令赴任后即行跋讫,缴部稽考。”
来源: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明实录》(哈佛大学合作项目)。
“跋敕”一词现已罕用,但作为古代行政制度的缩影,其体现的文书防伪、权责登记原则,仍可见于现代公文用印、签字备案等程序中。
(注:以上文献来源链接均指向公开古籍数据库,内容可查证。)
“跋敕”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多个来源进行解析:
部分非权威来源(如)提到“跋敕是皇帝追加的命令”,这一说法可能存在误解。实际上,“跋敕”强调起草行为本身,而非皇帝直接追加的文告。权威词典(如汉典)及文献用例均支持“撰写诏敕”的解释。
“跋敕”是古代公文领域的专有词汇,特指官方文书的起草行为,需结合历史文献语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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