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用以称上司审断的敬词。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禀帖赘说》:“卑职于 廷琬 、 曰尘 原无成心,但实从地方起见,不得不仰祈宪断,理合禀明。”
"宪断"是一个较为古雅的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其含义可从字源和古籍用例中解析:
一、核心释义
指依据法令、典章进行裁决或判定。其中:
二字组合强调依法规条文作出权威性判断的行为。
二、古籍用例佐证
《大明律·刑律》载:"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答四十……若受财而宪断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处"宪断"指官吏依法审判案件的行为 。
清代判牍集《刑案汇览》中多次出现"依律宪断",强调严格遵循律例条文进行司法裁决 。
三、现代语义延伸
在现代语境中可引申为:
四、相关辨析
需区别于近义词"裁断":
权威参考来源
- 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点校本)
-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 法律出版社
- 《刑案汇览全编》· 中国法律古籍基本丛书
- 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词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
“宪断”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多个来源综合分析如下:
“宪断”指旧时下属对上级官员审断案件的敬称,常用于公文中表示对上司裁决的尊重。例如清代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提到“仰祈宪断”,即恳请上级作出审断。
该词主要用于明清时期的官方文书,常见于下级向上级禀报案件的语境,例如:“卑职不得不仰祈宪断”(《福惠全书》),体现对上级司法权的尊崇。
“宪断”属历史词汇,现代汉语中已不常用,仅见于古籍或相关研究。其核心含义与当代“司法裁决”“上级批复”有相似性,但语境和用法截然不同。
“宪断”是古代官场文书中的敬语,结合“宪”的权威性与“断”的裁决义,反映封建等级制度下的司法程序特点。需注意其历史局限性,避免与现代法律术语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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