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的条例或范例。 鲁迅 《华盖集续编·不是信》:“我的文字中,大概是用别人的原文用引号,举大意用‘据说’,述听来的类似‘流言’的用‘听说’,和《晨报》大将文例不相同。” 郭绍虞 《中国文学批评史》三八:“由文法与修辞再进一步,于是他想建立文例。”
文例是汉语中的专业术语,在不同语境下有明确释义,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指语言运用中的典型范例或固定表达模式,常用于语法分析、修辞研究或语言教学领域。
示例:
“通过分析古汉语的‘之’字文例,可梳理其作代词与助词的演变规律。”
此义项强调语言材料的规范性与示范性,是语言研究的基础素材。
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格式范本或条款示例,特指合同、公文等正式文本的标准结构或惯用表述。
示例:
“清代契约中的‘恐口无凭,立字为据’是典型的文书文例。”
此用法突出文本的规范性与法律实践中的参照价值。
来源参考:
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古代汉语词典》及《法律文书学》权威释义综合阐释。
“文例”是一个汉语词汇,其解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根据多个权威词典的释义,“文例”指文章的条例或范例。它既包含文章的结构规范(如写作格式、修辞要求),也可指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文本。
词源与内涵
该词源于古代文人的创作实践,强调文章或作品在风格、形式上的典范性。例如,鲁迅曾提到“《晨报》大将文例”,指特定报刊的写作规范;郭绍虞在文学批评史中提出通过文法与修辞“建立文例”,突显其对文学创作的指导意义。
语言结构
由“文”(指文章、作品)与“例”(指典范、榜样)组合而成,体现对文本典范性和规范性的双重重视。
现代语境下,“文例”的使用频率较低,更多以“范文”“范例”等词替代,但在古籍、文学研究及跨语言交流(如日语汉字词)中仍具特定含义。如需进一步探讨具体文例的应用,可参考鲁迅杂文或郭绍虞的文学批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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