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枉法减轻处刑或使无辜者受害。《晋书·李憙传》:“法者,天下取正,不避亲贵,然后行耳,吾岂将枉纵其间哉!” ********* 《大总统令内务*********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擅用职权,漫施笞杖之刑,致多枉纵之狱者,甚为有司不取也。”
(2).谓冤枉无辜或放纵有罪者。 清 林则徐 《严办烟案栽赃人犯片》:“总期法无枉纵,罪当情真,庶足折服人心。”
“枉纵”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法律及道德评判色彩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执法或处事时因主观过失或故意造成的错误行为,具体包含两种极端情形:
该词最早可追溯至汉代典籍,其构词法融合了“枉”(弯曲,引申为不正直)与“纵”(放任)的相反义项,形成矛盾统一体,凸显对公平原则的破坏。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书面语及法律评论领域,例如“司法枉纵会削弱公信力”等表述。
权威来源参考: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第1352页对“枉纵”的释义,以及中华书局《汉语大词典》相关词条考据。
“枉纵”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常与司法或权力滥用相关:
司法不公的行为
词义解析
使用场景
多用于法律、道德批判或历史文献中,强调对权力滥用的否定态度。例如孙中山曾批判滥用刑罚导致“枉纵之狱”。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晋书》《训俭示康》等古籍,或通过权威词典(如汉典)查阅更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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