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拼死。 汉 赵晔 《吴越春秋·勾践伐吴外传》:“一士判死兮而当百夫。” 唐 元稹 《采珠行》:“海波无底珠沉海,採珠之人判死採。” 前蜀 牛希济 《临江仙》词:“须知狂客,判死为红颜。”
判死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法律与历史双重含义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释义
判死由"判"(裁决)和"死"(死刑)构成,指司法机构依法对罪犯作出死刑判决的行为。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该词强调司法程序中对极刑的裁定过程。
法律术语应用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判死"是刑律术语,常见于《唐律疏议》《大明律》等法典。例如《唐律·名例律》规定,谋反、恶逆等重罪可判死,体现了"十恶不赦"的刑罚原则。
历史语义演变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指出,宋代以前"判死"多指死刑判决,而元明时期衍生出"拼死"的口语化用法,如关汉卿《窦娥冤》中"判死向前来"即表赴死决心。
文学语境延伸
在古典文学作品中,"判死"常被借喻为极端抉择,如《水浒传》第五十四回"若拿不着,判死也不回",此处指以性命为代价的誓言。
现代使用规范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未直接使用"判死"一词,但在死刑复核制度中保留其核心内涵,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的最终裁定权。
“判死”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判死”读作pàn sǐ,意为“拼死”或“豁出性命”,强调不顾生死、决绝的态度。
古代语境
多用于诗文,表达孤注一掷的决心。例如:
现代可能的误解
需注意,“判死”与当代法律术语“判处死刑”无关。后者是司法判决结果,而“判死”在古汉语中仅表示主动的“拼死”行为。
该词现代已不常用,多见于古籍或文学引用。若需表达法律层面的“死刑判决”,应使用“判处死刑”等规范表述,避免混淆。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诗句或文献中的用法,可提供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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