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亡国家的祠社。古代天子将其作为亡国的象征,以自儆戒。《穀梁传·哀公四年》:“ 亳 社者, 亳 之社也。 亳 ,亡国也;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也。其屋,亡国之社,不得达上也。”《吕氏春秋·贵直》:“亡国之社不得见於天……所以为戒。” 汉 蔡邕 《独断》:“亡国之社:古者天子亦取亡国之社以分诸侯,使为社以自儆戒。屋之掩其上,使不通天;柴其下,使不通地,自与天地絶也;面北向阴,示灭亡也。”
亡国之社,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礼制与历史文化的专有名词,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象征意义。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亡国”指国家灭亡,“社”本指土地神,后引申为祭祀土地神的场所(社稷坛),亦代指国家政权(“社稷”即国家的象征)。“亡国之社”字面意为已灭亡国家的社庙,特指被新王朝保留的前朝祭祀场所。
据《周礼》《公羊传》等典籍记载,周代礼制中,新王朝建立后,会为前朝(亡国)保留其社庙,但需通过特殊规制彰显其“亡国”属性:
亡国之社承载双重文化符号:
《公羊传·哀公四年》明确记载:“亡国之社盖掩之,掩其上而柴其下。” 东汉何休注:“掩其上者,绝天道;柴其下者,通地阴。” 印证其建筑规制与象征逻辑。
权威参考来源:
“亡国之社”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的特殊概念,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指已灭亡国家的宗庙社稷。古代天子将其作为亡国的象征,用以警示自身和诸侯,避免重蹈覆辙。
最早见于《谷梁传·哀公四年》:“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也。”意为将亡国的社稷坛设为屏障,以示警戒。汉代蔡邕《独断》进一步解释,天子将亡国之社分封给诸侯,使其“自儆戒”。
除《谷梁传》外,《吕氏春秋·贵直》提到“亡国之社不得见于天”,进一步强化其“戒”的功能。汉代以后,这一概念被纳入礼制,成为政治教化的一部分。
如需更完整的文献考据,可参考《汉典》《独断》等典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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