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谓实物赋税折价征收银钱。《宋史·食货志上二》:“本路蚕桑数少,而金价颇低。今折徵,绢估少而伤民,金估多而伤官。” 明 王琼 《双溪杂记》:“旧额漕运 南京 米四百餘万石,俱改折徵每石银二钱五分。”
“折征”是汉语中一个历史性较强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将实物赋税折算为货币或其他形式征收”。从构词法分析,“折”表示折算、转换,“征”指征收、赋税,组合后特指古代赋税制度中的一种变通方式。
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该词最早见于明清时期的财税文献,例如《清史稿·食货志》中记载“地丁钱粮,或本色,或折征”,指田赋既可缴纳粮食(本色),也可按市价折算为银两缴纳。这种征收方式既能缓解实物运输的损耗,又适应了货币经济的发展需求。
现代《经济史辞典》进一步阐释,折征制度在不同朝代呈现差异化形态:唐代“两税法”已出现钱物折算的雏形,宋代“折变”制度规定绢帛、谷物可依时价折纳现钱,至明清时期逐渐形成系统化的折算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征收方式虽增加了灵活性,但实际操作中常因折算比例不公引发民怨,成为历代赋税改革的重要议题。
“折征”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中的术语,指将实物赋税折算为银钱征收的方式。以下从定义、历史背景及意义等方面详细解释:
“折征”指将原本以实物(如粮食、布帛等)缴纳的赋税,按一定比例折算为银钱征收。这种制度常见于商品经济逐渐发展的时期,反映了税收形式从实物向货币的转变。
“折”在此处读作shé,意为“折算”;“征”指赋税征收。需注意与“折(zhé)”“折(zhē)”的读音区别。
该词多见于古代经济史料,如《宋史》《明实录》等,是研究中国古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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