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地方官员对抚台(巡抚)、藩台(布政使)、臬台(提刑按察使)的合称。《冷眼观》第二回:“我们应酬多,一年三百六十日,差不多三大宪上司衙门里的幕友,倒有三百五十天在 钓鱼巷 做议政厅。”
"三大宪"是清代地方行政体系中的核心职官组合,指代总督、巡抚、布政使三个互为制约的省级要职,形成独特的权力制衡架构。该称谓源自《清会典》的官制规范,具体内涵包含:
一、总督(正二品) 作为跨省军政长官,统辖两至三省军务并兼管民政,例加兵部尚书衔。其职能涵盖军事指挥、官员监察、外交交涉等要务,《清史稿·职官志》载其"厘治军民,综制文武"的权责特征。重要总督如直隶总督可直奏皇帝,实际地位超品。
二、巡抚(从二品) 专管一省民政事务,主管赋税、司法、科举等政务,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据《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巡抚须定期与总督会商要事,但可直接向中央呈递密折,形成对总督的权力牵制。
三、布政使(从二品) 主管全省财政与人事,具体执行巡抚政令。《历代职官表》特别强调其"掌一省之政事,钱谷之出纳"的核心职能,同时负责监督府州县官吏考绩,实际承担省级行政中枢运作。
三者在实际政务中形成"总督决策、巡抚统筹、布政实施"的协作体系,但各自拥有独立奏事权,这种设计体现了清代"以大制小,事权分化"的统治智慧。该制度有效预防地方势力坐大,直至1906年官制改革方逐步瓦解。
关于“三大宪”的词义解释如下:
“三大宪”是清代对地方三大高级官员的合称,具体包括:
这一称呼源自清代地方行政体系,三者在省级政府中形成权力制衡:巡抚统筹全局,布政使侧重民生财政,按察使专司司法。
主要用于清代官场文书及民间对地方高层的代称。例如《冷眼观》中提到:“三大宪上司衙门里的幕友”常驻特定场所议政。
部分非权威资料(如)将“三大宪”误释为《大义》《大智》《大勇》三概念,此说法未见于权威历史文献,建议以高权威来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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