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认领失物的文书。 清 李渔 《闻过楼》第三回:“况且这些贜物原是失去的东西,岂有不经官府、不递认状倒在强盗手中私自领回之理?”
(2).旧时擂台比武者所写的承认打死不论的文书。《隋唐演义》第十二回:“如要上去的,本人姓名、乡贯、年庚,设个誓,要写在认状上,见得打死勿论。”
(3).见“ 认保状 ”。
认状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文书含义的历史词汇,其核心含义为:
一、基本释义
指古代诉讼中,当事人承认罪行或事实的书面供词。通常由涉事人亲笔书写并签字画押,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凭证。例如《水浒传》第二十七回提及:“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即认状)”。
二、字形与构词解析
二字组合强调“以书面形式承认事实”的法律行为。
三、历史语境中的使用
宋元时期司法制度中,“认状”属于法定文书。犯人需在认状中明确供述犯罪经过,并签字押印(俗称“画押”)。此文书与诉状、判状共同构成案件卷宗,见于《元典章·刑部》等史料记载。
四、现代演变与使用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罕用,被“供词”“自白书”等替代,但仍保留于古典文学与历史研究领域,作为特定司法文化的语言遗存。
权威参考来源
“认状”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历史语境中有以下三种解释:
指古代用于确认失物归属的正式文件。例如,清代李渔在《闻过楼》中提到,失物需经官府备案并递交认状才能合法领回。
古代比武擂台中,参与者需签署的免责文书,声明“打死不论”。如《隋唐演义》第十二回描述,比武前需在认状上写明姓名、籍贯、年龄及誓言,以表明自愿承担风险。
这一用法较少见,通常与担保或保人相关,具体形式需参考“认保状”词条。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汉语大词典》或相关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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