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認領失物的文書。 清 李漁 《聞過樓》第三回:“況且這些贜物原是失去的東西,豈有不經官府、不遞認狀倒在強盜手中私自領回之理?”
(2).舊時擂台比武者所寫的承認打死不論的文書。《隋唐演義》第十二回:“如要上去的,本人姓名、鄉貫、年庚,設個誓,要寫在認狀上,見得打死勿論。”
(3).見“ 認保狀 ”。
認狀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文書含義的曆史詞彙,其核心含義為:
一、基本釋義
指古代訴訟中,當事人承認罪行或事實的書面供詞。通常由涉事人親筆書寫并籤字畫押,作為司法審判的重要憑證。例如《水浒傳》第二十七回提及:“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即認狀)”。
二、字形與構詞解析
二字組合強調“以書面形式承認事實”的法律行為。
三、曆史語境中的使用
宋元時期司法制度中,“認狀”屬于法定文書。犯人需在認狀中明确供述犯罪經過,并籤字押印(俗稱“畫押”)。此文書與訴狀、判狀共同構成案件卷宗,見于《元典章·刑部》等史料記載。
四、現代演變與使用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用,被“供詞”“自白書”等替代,但仍保留于古典文學與曆史研究領域,作為特定司法文化的語言遺存。
權威參考來源
“認狀”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曆史語境中有以下三種解釋:
指古代用于确認失物歸屬的正式文件。例如,清代李漁在《聞過樓》中提到,失物需經官府備案并遞交認狀才能合法領回。
古代比武擂台中,參與者需籤署的免責文書,聲明“打死不論”。如《隋唐演義》第十二回描述,比武前需在認狀上寫明姓名、籍貫、年齡及誓言,以表明自願承擔風險。
這一用法較少見,通常與擔保或保人相關,具體形式需參考“認保狀”詞條。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語大詞典》或相關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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