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捕。《周礼·秋官·禁杀戮》:“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贾公彦 疏:“ 玄 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者,谓人有罪过,官有文书追摄,不肯受者。”
攘狱(rǎng yù)是古汉语中的司法术语,指拒捕或抗拒拘押的行为,强调以武力对抗官府逮捕或狱吏执法。其释义可从字源、文献用例及权威辞书角度解析如下:
源自《说文解字》:“攘,推也。”引申为抗拒、排斥(如“攘臂”指捋袖伸臂,表对抗姿态)。
古指诉讼案件(《周礼·秋官》:“以两剂禁民狱”),后特指监牢(《汉书·刑法志》:“狱犴不平”)。
“攘狱”即抗拒逮捕或狱吏监管的行为,属古代司法场景中的特定表述。
明确收录:“攘狱,抗拒逮捕。”并引《周礼·秋官·司圜》郑玄注:“圜土收教罢民……不攘狱者,谓不抗拒逮捕也。”
释为:“抗拒官府拘捕。‘攘’通‘让’,引申为抗拒。”
佐证“攘”含“却”(退拒)之义,与司法行为关联。
“攘狱”多见于先秦至汉代文献,反映早期司法制度中对暴力抗法行为的界定。例如:
《周礼·秋官·司圜》:“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不攘狱,谓不拒捕也。”
此处强调囚犯若“不攘狱”(不抗拒拘捕),则可能获减刑,反之将严惩。
“攘狱”作为法制史术语,揭示了古代司法实践中对执法权威的维护与囚犯权利边界的设定。现代研究中,学者常通过此类词汇分析秦汉律令的执法逻辑(参见《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四卷)。
参考资料来源
(注:因古籍文献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以权威纸质出版物为准。)
“攘狱”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解析:
攘狱指拒捕行为,即罪犯抗拒官府逮捕。该词出自《周礼·秋官·禁杀戮》,原文记载:“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贾公彦对此注解称,“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即官府发出追捕文书时,罪犯拒不接受。
“攘狱”属于古代法律术语,现代汉语中已极少使用,主要用于古籍研究或特定历史文献分析。其核心含义强调对官府执法行为的直接反抗,与当代法律术语“拒捕”对应。
如需进一步了解《周礼》原文及注解,可参考相关古籍或权威历史文献。
崩頽梐枑孛篮步态捕影拿风财珍常谈筹备弹糺凋毁东方学士断断发绀冯怒封杀哥们管见所及桂石汉咏皓天鸿深惶慄花毯火树琪花兼程并进茳芏驾雾腾云皆既急刻精爽金笺九尾禽济育决鼻儁迈峻宇彫墙賫旨留精末如之何乃老羣居散光扫锅刮竈珊瑚顶山讳善谑神怡心旷石尤殊色书坛嗣音天藏填坟天鸡踢跶逷听远闻通舄吐图陿促相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