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 晋 之交,北地人为避战乱,纷纷迁居南方,依大臣 王导 议,在南方士族势力较弱的地区,设侨州、侨郡、侨县,安置北方迁入的士族和民众。侨人不列入当地的户籍册,他们只受侨州郡县的管理,不负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此法称为“侨寄法”。参阅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二编第五章第一节、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册第四章第一节。
侨寄法是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针对北方移民(“侨人”)在南方建立的临时户籍管理制度,核心在于区分“侨籍”与“土著籍”,以平衡移民安置与地方治理。其释义可从汉语词典角度拆解分析:
《说文解字》释为“高也”,引申为“客居异乡”。
《现代汉语词典》定义为“寄居国外或外乡”,如“侨居”“华侨”,此处指因战乱南迁的北方士族与民众。
《说文解字》注“托也”,意为“暂时托身”。
现代义为“依附”“暂居”,如“寄居”“寄人篱下”,体现移民的临时性身份。
《说文解字》称“刑也”,后泛指“制度”“律令”。
此处指官方制定的户籍管理法规体系。
侨寄法即“客居者暂托之制”,特指东晋政权为安置北方移民而设计的户籍政策:
此法源于永嘉之乱后(公元4世纪)的北人南迁潮。据《晋书·地理志》载,东晋在长江中下游设侨州十馀、侨郡百馀,如南徐州(镇江)、南豫州(芜湖)。其双重目的:
结论:侨寄法是以户籍分类为核心的移民安置制度,通过地名移植与户籍分色,暂时缓解人口南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深刻影响南北朝政治经济格局。其名称精准凝练了“客居暂托”的制度内核,成为中古史的关键概念。
“侨寄法”是中国两晋时期(主要在东晋)为安置北方移民而实施的一项行政制度,其核心内容可概括如下:
历史背景
西晋灭亡后,北方士族与民众为躲避战乱(如“永嘉之乱”)大规模南迁。为安置这些移民,东晋大臣王导提议在南方士族势力较弱的地区设立“侨州、侨郡、侨县”。
制度特点
影响与演变
该政策初期缓解了移民安置问题,但长期导致户籍混乱和财政流失。后续南朝推行“土断政策”,逐步将侨人纳入本地户籍并取消特权。
注意:部分现代资料(如)将“侨寄法”解释为保护侨民权益的成语,但此说法与历史背景不符,需以两晋时期的行政制度定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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