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贪赃枉法。《吕氏春秋·审分》:“任以公法,而处以贪枉。” 明 汤显祖 《邯郸记·召还》:“笑奸贪枉愚滥,把时情憾皇恩感,乌头蘸旧朝簪。” 郭沫若 《反正前后》第二篇:“官吏有贪枉的行为,他准许民间控告。”亦指贪赃枉法的人。 汉 王逸 《九思·悯上》:“贪枉兮党比,贞良兮焭独。”
贪枉(tān wǎng)是一个汉语合成词,由“贪”和“枉”二字构成,其核心含义指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行为。以下从词典释义、字源拆解及文化背景进行详细解析:
贪(tān)
枉(wǎng)
贪枉作为复合词,最早见于古代律法文献,强调双重犯罪性质:
“官吏贪枉,民受其殃。”
(出自《明史·刑法志》,指官员贪污受贿并滥用司法权,导致民众受害。)
贪枉现象在中国古代法制中被严厉禁止:
《汉语大词典》:
“贪枉:贪污枉法。指官吏贪财受贿,歪曲法律。”
(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卷页)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贪赃枉法:贪污受贿,违法乱纪。‘贪枉’为其简缩形式。”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年版)
注:因专业辞书数据库多需权限访问,建议读者通过图书馆或官方平台查阅完整内容。现代汉语中“贪枉”常以“贪赃枉法”四字格出现,语义更显明晰。
“贪枉”是一个汉语词语,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1. 基本含义
“贪枉”指贪赃枉法的行为,即因贪婪而违背法律、冤枉无辜。拼音为tān wǎng,由“贪”(贪婪)和“枉”(歪曲、冤枉)组成,强调为私利而滥用职权或制造冤案。
2. 出处与用法
3. 使用场景
多用于描述官员或权力者因私欲而违法乱纪,例如:
4. 近义词与反义词
总结
“贪枉”既指具体行为,也可指代贪赃枉法之人,需结合语境理解。其核心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同时损害公正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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