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三国 魏 嵇康 《幽愤诗》:“实耻讼寃,时不我与。” 李善 注作“讼免”。 清 计六奇 《明季北略·熊廷弼传》:“后辅臣 韩爌 为之讼寃,得赐归葬。”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八四七年,贬 李德裕 为 潮州 司马, 丁柔立 上书替 李德裕 讼冤。”
(2).申辩冤屈。 三国 魏 嵇康 《幽愤诗》:“实耻讼寃,时不我与。” 李善 注作“讼免”。 清 计六奇 《明季北略·熊廷弼传》:“后辅臣 韩爌 为之讼寃,得赐归葬。”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八四七年,贬 李德裕 为 潮州 司马, 丁柔立 上书替 李德裕 讼冤。”
讼冤(sòng yuān)指通过法律途径申诉冤屈的行为,核心含义为当事人因遭受不公而向官府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以求昭雪冤情。以下是详细解析:
字义溯源
二字组合强调通过司法程序申明冤屈,常见于古代律法文献。
权威词典释义
古代司法实践
历代律法设有“鸣冤鼓”“邀车驾”等制度(如《唐律疏议》),允许百姓通过“讼冤”寻求再审。例如:
《宋史·刑法志》:“民有讼冤,必亲临问。”
文学中的社会映射
古典小说常以讼冤推动情节,如《窦娥冤》中窦娥临刑誓愿:“我每日哭啼啼守住望乡台,急煎煎把仇人等待”,凸显底层民众讼冤无门的悲剧。
当代语境中,“讼冤”仍用于描述通过司法系统维权,如:
“村民集体诉讼,为环境污染损害健康讼冤。”
其法律精神延续至现代行政诉讼与再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
参考资料(无有效在线链接时标注来源):
“讼冤”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sòng yuān,其核心含义为通过法律途径或正式渠道申辩冤屈。以下从多个角度详细解释:
“讼冤”强调通过法律或正式程序解决冤屈,与“诉冤”的口头申述形成对比。其历史用例丰富,体现了古代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可参考《明季北略》《东周列国志》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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