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三國 魏 嵇康 《幽憤詩》:“實恥訟寃,時不我與。” 李善 注作“訟免”。 清 計六奇 《明季北略·熊廷弼傳》:“後輔臣 韓爌 為之訟寃,得賜歸葬。”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三節:“八四七年,貶 李德裕 為 潮州 司馬, 丁柔立 上書替 李德裕 訟冤。”
(2).申辯冤屈。 三國 魏 嵇康 《幽憤詩》:“實恥訟寃,時不我與。” 李善 注作“訟免”。 清 計六奇 《明季北略·熊廷弼傳》:“後輔臣 韓爌 為之訟寃,得賜歸葬。”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三節:“八四七年,貶 李德裕 為 潮州 司馬, 丁柔立 上書替 李德裕 訟冤。”
訟冤(sòng yuān)指通過法律途徑申訴冤屈的行為,核心含義為當事人因遭受不公而向官府或司法機關提出控告,以求昭雪冤情。以下是詳細解析:
字義溯源
二字組合強調通過司法程式申明冤屈,常見于古代律法文獻。
權威詞典釋義
古代司法實踐
曆代律法設有“鳴冤鼓”“邀車駕”等制度(如《唐律疏議》),允許百姓通過“訟冤”尋求再審。例如:
《宋史·刑法志》:“民有訟冤,必親臨問。”
文學中的社會映射
古典小說常以訟冤推動情節,如《窦娥冤》中窦娥臨刑誓願:“我每日哭啼啼守住望鄉台,急煎煎把仇人等待”,凸顯底層民衆訟冤無門的悲劇。
當代語境中,“訟冤”仍用于描述通過司法系統維權,如:
“村民集體訴訟,為環境污染損害健康訟冤。”
其法律精神延續至現代行政訴訟與再審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參考資料(無有效線上鍊接時标注來源):
“訟冤”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為sòng yuān,其核心含義為通過法律途徑或正式渠道申辯冤屈。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
“訟冤”強調通過法律或正式程式解決冤屈,與“訴冤”的口頭申述形成對比。其曆史用例豐富,體現了古代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追求。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明季北略》《東周列國志》等文獻()。
阿旨順情拜歲闆上釘釘坂田班資霸習悲吒奔競标度筆句不堪其憂不類捕搦常寐攙星塵累大茶壺大老爺們兒膽志斷紙餘墨發懵分式擱置龜從鬼打撲姑墨畫派徽命狐威講辨澆激結绶激貪李家零籠黎庶腼赧内喪内助黏米攀話氣類侵耗曲知榮光軟耳三危山朶生財之路探湯蹈火讨讐逃嫁頭蠟外面蚊子木蚬子小康型消費小溜子羲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