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三國 魏 嵇康 《幽憤詩》:“實恥訟寃,時不我與。” 李善 注作“訟免”。 清 計六奇 《明季北略·熊廷弼傳》:“後輔臣 韓爌 為之訟寃,得賜歸葬。”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三節:“八四七年,貶 李德裕 為 潮州 司馬, 丁柔立 上書替 李德裕 訟冤。”
(2).申辯冤屈。 三國 魏 嵇康 《幽憤詩》:“實恥訟寃,時不我與。” 李善 注作“訟免”。 清 計六奇 《明季北略·熊廷弼傳》:“後輔臣 韓爌 為之訟寃,得賜歸葬。”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三節:“八四七年,貶 李德裕 為 潮州 司馬, 丁柔立 上書替 李德裕 訟冤。”
“訟冤”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為sòng yuān,其核心含義為通過法律途徑或正式渠道申辯冤屈。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
“訟冤”強調通過法律或正式程式解決冤屈,與“訴冤”的口頭申述形成對比。其曆史用例豐富,體現了古代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追求。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明季北略》《東周列國志》等文獻()。
訟冤是一個詞彙搭配,表示為人們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進行的訴訟,消除冤屈。它強調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冤案、争議或矛盾。
訟(sòng)是由言部和公部組成,它的部首是言(yán),總筆畫數為讠+公=6+2=8。
冤(yuān)是由冖部和元部組成,它的部首是冖(mì),總筆畫數為2+3=5。
訟冤這個詞最早見于《論語·公冶長》:“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意思是指當時的舞蹈使庭院充滿争吵聲,而人們通過訟冤來解決紛争。
在繁體字中,訟的寫法保持不變,而冤被寫作冤枉。
在古代,訟的寫法稍有不同,它的形狀為“言”字的邊上加上兩點表示嘴,表明言辭之争。
冤的古時寫法為兩個冖字疊加在一起,表示覆蓋或壓制下的委屈。
他為了訟冤,傾盡家産請律師。
通過訟冤,終于還清了自己的清白。
訟案、冤屈、訟師、冤獄
起訴、控告、訴訟、告狀
和解、調解、調和、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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