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税外再征的钱。 明 宋濂 《苏公墓志铭》:“ 南海 、 番禺 二县,输恒赋之外,復有所徵,号税外钱。”
"税外钱"并非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标准词条,但其含义可从字面拆解并结合财税语境理解,通常指税收之外的其他政府收入。具体解释如下:
字面与核心含义
"税"指国家依法向纳税人强制征收的款项;"外"意为"之外";"钱"泛指资金或收入。因此,"税外钱"可理解为国家或地方政府在税收之外依法取得的各类财政收入。其性质属于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区别于强制、无偿的税收。
财税术语对应(非税收入)
在专业财税领域,"税外钱"的规范表述为"非税收入"。根据中国财政部定义,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法利用政府权力、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其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等。
性质与特点
税外钱(非税收入)具有法定性、补偿性和专项性特征:
权威来源参考:
关于非税收入的定义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非税收入的范畴、征收管理和资金分配制度。具体条款可查阅财政部官网政策发布栏目。
“税外钱”是一个历史性词汇,主要指正税之外额外征收的款项,常见于古代文献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根据多个词典解释,“税外钱”指政府或地方在法定正税(如田赋、人头税等)基础上,额外征收的附加费用。这类费用通常未经中央统一规定,属于地方性或临时性征派。
历史背景与出处
该词最早见于明代宋濂的《苏公墓志铭》,文中提到广东南海、番禺两县在缴纳常规赋税后,还需额外征收“税外钱”。这反映了古代地方财政压力下,可能通过非正式渠道增加税收的现象。
现代相关概念
虽然“税外钱”一词已不常见于现代税收体系,但其内涵与当前某些“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一定相似性,均属于法定税种之外的财政征收行为。不过现代收费需依法公示,与古代随意征派性质不同。
“税外钱”是研究古代财税制度的重要词汇,体现了历史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复杂性。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演变,可参考《明史·食货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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