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稅外再征的錢。 明 宋濂 《蘇公墓志銘》:“ 南海 、 番禺 二縣,輸恒賦之外,復有所徵,號稅外錢。”
"稅外錢"并非現代漢語詞典中的标準詞條,但其含義可從字面拆解并結合財稅語境理解,通常指稅收之外的其他政府收入。具體解釋如下:
字面與核心含義
"稅"指國家依法向納稅人強制征收的款項;"外"意為"之外";"錢"泛指資金或收入。因此,"稅外錢"可理解為國家或地方政府在稅收之外依法取得的各類財政收入。其性質屬于政府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區别于強制、無償的稅收。
財稅術語對應(非稅收入)
在專業財稅領域,"稅外錢"的規範表述為"非稅收入"。根據中國財政部定義,非稅收入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依法利用政府權力、國有資源(資産)所有者權益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其範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産收益等。
性質與特點
稅外錢(非稅收入)具有法定性、補償性和專項性特征:
權威來源參考:
關于非稅收入的定義與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布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該文件明确規定了非稅收入的範疇、征收管理和資金分配制度。具體條款可查閱財政部官網政策發布欄目。
“稅外錢”是一個曆史性詞彙,主要指正稅之外額外征收的款項,常見于古代文獻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根據多個詞典解釋,“稅外錢”指政府或地方在法定正稅(如田賦、人頭稅等)基礎上,額外征收的附加費用。這類費用通常未經中央統一規定,屬于地方性或臨時性征派。
曆史背景與出處
該詞最早見于明代宋濂的《蘇公墓志銘》,文中提到廣東南海、番禺兩縣在繳納常規賦稅後,還需額外征收“稅外錢”。這反映了古代地方財政壓力下,可能通過非正式渠道增加稅收的現象。
現代相關概念
雖然“稅外錢”一詞已不常見于現代稅收體系,但其内涵與當前某些“附加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有一定相似性,均屬于法定稅種之外的財政征收行為。不過現代收費需依法公示,與古代隨意征派性質不同。
“稅外錢”是研究古代財稅制度的重要詞彙,體現了曆史上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複雜性。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演變,可參考《明史·食貨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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