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录用。《北史·隋纪下·炀帝》:“是以庞眉黄髮,更令收叙。” 宋 欧阳修 《乞再定夺减放应役人数奏章》:“近累据减放公人等过状,却乞收叙。”叙,一本作“ 敍 ”。《续资治通鉴·宋高宗绍兴三年》:“凡狱官失入死者,终身罚之,虽经赦宥,永不收叙。”
收叙是汉语中的古语词,现多用于历史文献或法律史研究,其核心含义指对曾被罢免或降职的官员重新考核后恢复其官职或任用资格。该词具有明确的法制史背景,尤其与唐代的官吏管理制度密切相关。以下从语义、制度背景及文献依据三方面详细解析:
“收叙”是唐代官吏管理制度中的专有法律术语,与“除免”(免官)相对,构成官员惩处与复职的配套制度:
例证:《唐六典·吏部》载:“若除名者,六年之后听叙;免官者,三年后降二等叙。”
卷三《名例律》明确将“收叙”与“除免”对举:“诸除名者,官爵悉除……六载之后听叙;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此条为“收叙”最权威的法律定义。
记载唐代吏部“掌天下官吏……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有以亲戚,有以勋庸,有以资荫”,其中“叙”即包含对免职官员的重新任用程序。
杜佑详述唐代考课制度,提及“凡免官之科,有……收叙之法”,强调其需“依令考校,量绩录用”。
现代汉语中“收叙”已罕用,但其概念可对应“复职”或“恢复公职”。需注意二者差异:
“收叙”是唐代官吏管理制度的核心术语,指对因罪免职官员经法定程序重新授官的行为,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时限性与降等特征。其释义需依托《唐律疏议》《唐六典》等原始法典及史籍,以符合历史语境的权威性。
“收叙”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基本含义为录用,多用于官职任免或人才选拔的语境。以下是详细解析:
该词常见于古代公文、史书及奏章,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但在研究历史文献或古代制度时可能涉及。
若需了解具体例句或更深入的历史背景,可参考《北史》《续资治通鉴》等原始文献或权威词典(如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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