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郡守及其副职。 宋 周煇 《清波别志》卷中:“今监司、守倅竝许借服而不许佩鱼,是有服而无章,殆与吏无别。”《宋史·选举志二》:“旧法,随侍见任守倅等官,在本贯二千里外,曰满里子弟。”
(2).泛指州郡的长官。 宋 王明清 《春娘传》:“ 玉 为人容貌清秀,举措闲雅,不事口吻以相嘲謔,有良人风度,前后守倅皆眷之。”
(3).担任州郡官。 宋 苏轼 《忆中和堂诗序》:“予前后守倅 餘杭 凡五年。”
守倅是汉语历史词汇中具有特定官职指向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为“地方行政长官及其副职”。《汉语大词典》收录该词时指出,“守”即太守,指州郡最高长官;“倅”通“卒”,古时特指辅佐太守的副职官员,如通判、别驾等。这一官职体系在唐宋时期尤为常见,例如《宋史·职官志》记载:“诸州置通判,号为倅贰,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
从构词法分析,“守倅”属于并列结构,其中“守”源自秦汉郡守制度,代表地方主官;“倅”则源于先秦军事组织中的副职称谓,后引申为文官系统的副职。据《古代职官词典》考释,该词在宋代文献中使用频率较高,常指代知州与通判的组合,如苏轼《上皇帝书》中“守倅不和,则政事多失”的记载,即反映二者协同治理地方的特点。
现代汉语研究中,“守倅”一词被归入历史官职术语范畴,其语义拓展包含两层内涵:一是指代正副职官员的并称,二可特指州级行政体系中的管理架构。北京大学《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特别强调,该词在明清方志文献中仍可见遗存用法,但随行政制度改革逐渐退出日常使用。
“守倅”是一个古代官职相关词汇,具体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基本义项
指郡守(地方行政长官)及其副职。例如《宋史·选举志二》提到“守倅”时,强调其作为地方主官与副职的职责划分。这一用法在宋代文献中较为常见。
引申含义
泛指州郡的各级长官。如宋代王明清《春娘传》中“前后守倅皆眷之”,此处“守倅”即代指州郡的主要官员群体。
动词性用法
表示担任州郡官职的行为。如《清波别志》记载“监司、守倅并许借服”,此处“守倅”指代任职状态。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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