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郡守及其副職。 宋 周煇 《清波别志》卷中:“今監司、守倅竝許借服而不許佩魚,是有服而無章,殆與吏無别。”《宋史·選舉志二》:“舊法,隨侍見任守倅等官,在本貫二千裡外,曰滿裡子弟。”
(2).泛指州郡的長官。 宋 王明清 《春娘傳》:“ 玉 為人容貌清秀,舉措閑雅,不事口吻以相嘲謔,有良人風度,前後守倅皆眷之。”
(3).擔任州郡官。 宋 蘇轼 《憶中和堂詩序》:“予前後守倅 餘杭 凡五年。”
守倅是漢語曆史詞彙中具有特定官職指向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地方行政長官及其副職”。《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時指出,“守”即太守,指州郡最高長官;“倅”通“卒”,古時特指輔佐太守的副職官員,如通判、别駕等。這一官職體系在唐宋時期尤為常見,例如《宋史·職官志》記載:“諸州置通判,號為倅貳,與長吏均理州府之政。”
從構詞法分析,“守倅”屬于并列結構,其中“守”源自秦漢郡守制度,代表地方主官;“倅”則源于先秦軍事組織中的副職稱謂,後引申為文官系統的副職。據《古代職官詞典》考釋,該詞在宋代文獻中使用頻率較高,常指代知州與通判的組合,如蘇轼《上皇帝書》中“守倅不和,則政事多失”的記載,即反映二者協同治理地方的特點。
現代漢語研究中,“守倅”一詞被歸入曆史官職術語範疇,其語義拓展包含兩層内涵:一是指代正副職官員的并稱,二可特指州級行政體系中的管理架構。北京大學《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特别強調,該詞在明清方志文獻中仍可見遺存用法,但隨行政制度改革逐漸退出日常使用。
“守倅”是一個古代官職相關詞彙,具體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基本義項
指郡守(地方行政長官)及其副職。例如《宋史·選舉志二》提到“守倅”時,強調其作為地方主官與副職的職責劃分。這一用法在宋代文獻中較為常見。
引申含義
泛指州郡的各級長官。如宋代王明清《春娘傳》中“前後守倅皆眷之”,此處“守倅”即代指州郡的主要官員群體。
動詞性用法
表示擔任州郡官職的行為。如《清波别志》記載“監司、守倅并許借服”,此處“守倅”指代任職狀态。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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