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府县一级的税收机构。《明史·食货志五》:“ 太祖 初,征酒醋之税,收官店钱。即 吴王 位,减收官店钱,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县官店为通课司。” 吴晗 《朱元璋传》第六章二:“税收机构在京为宣课司,府县为通课司。”
通课司是中国明代设置的税务管理机构,始设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隶属于户部系统,主管全国商税征收与稽查事务。其名称中"通"取通达、统管之义,"课"指赋税,"司"为官署名,整体意为统管税赋的专职机构。
该机构主要职能包括三方面:一是对各地商业市集、关津渡口征收"市肆门摊税";二是管理海外贸易相关的"船舶税";三是监督地方税课司局,核验税赋账目。据《明史·职官志》记载,通课司设大使(正九品)、副使(从九品)各一人,下设攒典、巡拦等吏员,在主要商贸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其历史演变可分为两个阶段:初期直属户部,正统七年(1442年)改为由地方布政司代管,成化七年(1471年)后逐步被"钞关"制度取代。该机构的设立反映了明代商品经济发展背景下,朝廷加强中央财政管控的历史需求。
引用来源:
关于“通课司”的详细解释如下:
通课司是明代设立的府县一级税收机构,其名称中的“课”指赋税,“司”为管理机构,整体意为负责地方税务征收的官方部门。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明史·食货志五》或汉典、百度百科等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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