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指从事音乐歌舞的乐人。《古诗十九首·青青河畔草》:“昔为倡家女,今为荡子妇。”《三国志·魏志·武宣卞皇后传》:“﹝ 武宣卞皇后 ﹞本倡家,年二十, 太祖 於 譙 纳后为妾。”
(2).称妓女。 唐 崔颢 《渭城少年行》:“可怜锦瑟筝琵琶,玉壶清酒就倡家。”《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五:“这是掌书仙的故事,乃是倡家第一个好门面话柄。”
“倡家”是汉语中具有多重含义的复合词,其释义需结合历史语境与语义演变分析:
一、古代汉语核心释义
乐籍从业者居所
指古代以歌舞、音乐表演为职业的艺人聚居场所,常见于汉魏文献。如《古诗十九首·青青河畔草》载“昔为倡家女,今为荡子妇”,此语境中“倡”通“娼”,但特指艺伎而非后世狭义娼妓。
社会职能机构代称
《周礼·地官》记载“掌稽市之书契,以时巡而比之”,郑玄注引汉代制度,提及“市楼为倡家”,说明部分官方市集管理机构曾以此命名。
二、现代语义延伸
理念倡导家庭
在当代汉语中可引申为“倡导特定价值观的家庭”,如环保倡家、文化传承倡家。该用法被《现代汉语分类词典》(商务印书馆,2019版)收录为比喻义项。
区域文化研究术语
民俗学研究领域,特指保留传统表演艺术的家族群体,例如福建南音倡家、苏州评弹倡家,相关定义见《中国民俗大系·演艺卷》(中华书局)。
“倡家”是一个具有历史演变含义的词语,主要包含以下两层解释:
在早期文献中,“倡家”指以音乐、歌舞为职业的艺人或家族。例如:
随着词义演变,至唐代,“倡家”逐渐成为妓女或妓院的代名词:
汉代“倡家”特指职业艺人集团,以家族为单位服务于权贵宴席,与后世娼妓含义不同。词义的变迁反映了社会文化背景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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